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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债权可作为坏账损失(由于企业债权都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7-0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获得有关政府补助、财政贴息和转让债权事宜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洛阳玻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有关政府补助、财政贴息和转让债权事宜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现就《问询函》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补助


公告显示,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近日分别收到濮阳县人民政府和偃师市人民政府的政府补助资金6,647.475万元和1,000万元,上述政府补助将计入公司2016年度当期损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收到相关政府补助通知或文件的时间;(2)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原因和依据,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要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收到相关政府补助通知或文件的时间


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了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通知》(濮县政文【2016】290号)文件。


龙海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了偃师市人民政府《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偃政文【2016】83号)文件。


2、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即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定项目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及会计师认为,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拨付的扶持资金是用于支持本公司和龙海公司发展,未明确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或具体项目,不与资产相关。因此,本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


二、关于财政贴息


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偃师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贷市款贴息支持的通知》,自2017年起将给予公司连续四年总额5,000 万元贷款的贴息支持。请公司补充披露:该笔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对本年及对以后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以及会计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上述优惠政策仅限于偃师市政府做出的承诺,尚未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公司及会计师均认为,该政策对本年损益不产生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政府补助的规定,贷款贴息一般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对以后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需视龙海公司每年实际取得的贴息贷款的本金及利率而定。


三、关于债权转让


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你公司对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本公司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控股股东,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万元。转让价格以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6年12月1日的评估值确定,按照成本法评估,上述债权评估价值为993万元,增值率为100%。你公司预计本次债权转让转回坏账损失496.5万元,影响利润496.5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该债权资产形成的原因、交易对方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就债权资产作账龄分析,说明公司前期对债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并结合交易对方偿债能力,分析债权的可回收性。请详细列明债权可回收金额的确定依据和估计过程。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债权形成原因


2013年12月20日,公司与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机公司”)签署了《厂房转让合同》,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0号的厂房转让给了起重机公司,处置价格为3300万元。从2013年12月起,起重机公司共向公司支付房产转让款2307万元。截止2016年12月1日,起重机公司尚欠公司房产转让款993万元。


(2)交易对方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起重机公司系原洛阳起重机厂于2013年5月29日破产重整组建的。注册资本为10266万元,股东分别为:高庆修,所占比例80%;杨建立,所占比例10%;李建友,所占比例10%。经营范围为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开发与技术咨询,起重机安装、维修与改造;工程机械设计、制造。


近年经营数据见下面第2、相关内容。


(3)公司前期对债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债权的可回收性。


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该笔债权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后预计该债权的账面余额未来能够全额收回,因此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但是根据谨慎性原则及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项债权的账龄为2-3年,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了50%的坏账准备。具体账龄分析及减值依据详见下面第3项回复内容。


公司及会计师认为,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对应收债权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符合相关规定。


目前起重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近年公司持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为63.8%,流动比率为1,速动比率为0.94,总体来看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因此公司判断该笔债权仍具有可收回性。


2、请公司说明债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以资产原值转让予控股股东的原因。请补充披露以两种评估方法对该笔债权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列明各项重要评估假设和参数,补充披露评估计算过程,并说明选用成本法的原因和合理性。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1)转让原因:


近年来,本公司向起重机公司催要债权,由于起重机公司的前身曾经由洛玻集团托管,起重机公司以洛玻集团没有处理完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拖延付款时间。所以,通过债权转让,有利于本公司盘活资产,提高现有资产质量,增加现金流。


另一方面,鉴于起重机公司需要洛玻集团配合处理离退休职工的社会福利等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洛玻集团对起重机公司也享有其它债权,故将上述债权转让,由洛玻集团集中清欠,有利于提高清欠力度和清欠效果,节约清欠成本,实现双方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成本法评估,没有采用其它方法进行评估。


(3)本次采用的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①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②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③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4)评估计算过程以及评估所采用的参数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确定采用成本法,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和偿债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拟转让债权的评估价值。


根据委估债权的价值并结合起重机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债务人具备全部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减值。委估债权的评估值为993.00万元。计算分析过程如下:


本次对于债权的评估通过两个方面来分析: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分析


根据委托方及债务人所提供的资料,债务人近年来的经营状况如下所示:


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2013年—2016年11月经营数据表


单位:人民币元



从以上的经营数据可以看出,债务企业发展是平稳的,净资产是充裕的。企业无论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还是近年来的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都具备到期偿债的能力。


2)债务单位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到期债务(包括本息)的能力,评估人员分别从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方面对起重机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


①短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强弱程度在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能否对到期的流动负债及时足额偿还,它是衡量企业当前的财务实力,特别是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重要标志。


速动比率是指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它是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近三年速动比率如下:



通过速动比率进行分析,除2014年的速动比率略低外,其余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所以企业具备短期偿债能力。


②长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能否按期偿还长期贷款的能力。其评价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


a 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年末的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b 利息保障倍数


利息保障倍数又称已获利息倍数,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支付负债利息能力的指标。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相比,倍数越大,说明企业支付利息费用的能力越强,债权的安全程度也就越高。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 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如下:



通过对债务单位资产负债率和利息保障倍数来看,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平均水平,利息保障倍数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综合来看,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具备一定长期偿债能力。


结合长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得知,债务单位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委托评估的债权于评估基准日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非常低。


综上,企业从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两个方面来分析,债务单位具备到期偿债能力。故委估债权评估值为993万元。


(5)选用成本法的原因和合理性


由于本次委估资产为债权单项资产,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确定采用成本法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拟转让债权的评估价值。


无法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的理由:


①由于本次经济行为与所涉及的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没有直接关系,评估人员较难对债务企业进行深入了解。无法对债务企业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以及债务企业未来所面临的风险予以判断。故本次不宜采用收益法对债务企业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委估债权的价值。从实际操作看,也很少有采用收益法评估债权的案例。


②在目前国内相关的资本市场中尚难以找到足够的类似债权的交易案例,因此不具备使用市场法的必要前提,故评估不适宜采用市场法。


故,综合评估人员所能获得的相关资料以及债务人的配合程度,采用成本法能够合理反映债权的价值。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回复(1)中已客观阐述的本次债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本次债权评估,由于考虑客观条件限制评估中无法采用收益法和市场进行评估,故本次仅采用了成本法并结合债务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拟转让债权的评估价值,合理反映该债权的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


3、请结合前次资产计提减值情况,说明本次交易评估价值的公允性。请公司说明该债权的评估价值与资产可回收金额之间的差异及其合理性,详细列明两者在确定依据、重大参数和假设方面的估计差异及其原因和合理性。以上请会计师、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本次交易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①坏账准备会计政策阐述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减值政策如下:


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本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a、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b、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c、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公司按照上述的会计政策对于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制定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


②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是通过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综合分析,客观的反映了债务人的是否具有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③ 评估价值公允性


通过上述的比较,企业计提减值体现了企业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会计处理是体现其谨慎性的原则。评估价值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客观反映其债务人是否具有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过二者的比较,评估价值更能客观反映债权的价值,具有公允性。


(2)关于债权的评估价值与资产可回收金额之间差异的合理性分析


②确定可收回金额所确定的依据、参数


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款项按账龄计提坏账的比例是结合公司自身情况以及同行业的坏账计提比例确定。关于坏账的计提政策及相关比例已在①中进行相关阐述。企业对于委估债权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进行计提。根据委估债权所形成时间,按照企业会计政策账龄在2-3年按照50%计提坏账准备,故委估债权所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496.5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确定的委估债权的可收回金额为496.50万元。可回收金额的确定依据和参数的确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②评估所确定依据、参数和假设


评估价值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评估假设主要是依据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资产持续经营假设;参数主要是采取由于债务人和相关当事方确认后的债务人的财务经营数据,可比指标的选取主要是采用《2016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评估依据、参数以及假设的选取符合评估准则的要求和评估行业的惯例,具有合理性。


③委估债权评估值与可收回金额差异的比较及其合理性


本次委估债权账面可收回金额为496.50万元,评估后的价值为993.00万元,评估增值496.50万元。


差异形成的原因:债权账面可收回金额反映了债权人本着谨慎性原则按照其会计政策对相应的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而评估值是根据相关当事方所提供的资料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从而推算出其债权价值。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债权的价值,差异是合理的。


会计师和评估师认为,公司账面计提坏账准备是依据公司的会计政策,主要是从谨慎性原则考虑,而评估是基于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判断和推算,评估价值更能客观反映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具有公允性,评估结果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异是合理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债务人既具备偿债的能力,也具备偿债的意愿,故评估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不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4、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公司应将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请公司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单向利益输送,说明公司将该笔交易相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上述监管问题解答的要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将应收起重机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洛玻集团,该项关联交易定价是依据债权评估结果而确定的,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洛玻集团支付的债权款项993 万元。此次交易后,洛玻集团通过集中清欠的方式,预计能够收回款项。因此,该项交易并不表明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


所以,公司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债权不属于捐赠行为。因此,上述交易产生的坏账准备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上述监管问题解答的要求。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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