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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本金回购款是什么意思(投资赎回款是什么意思)

本案当事人:


原告:李大龙(化名)


被告:海南大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构公司)


被告:潘凤(化名,法定代表人)


01.


李大龙提出诉讼:


1、判令大全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收购款人民币218400元;


2、判令大全公司向原告支付未支付保底分红24544元及利息;


3、判令大全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291元及利息;


4、判令潘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原告与大全公司、潘凤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大全民宿”项目,约定:原告通过受让大全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分红权来投资项目,每年取得投资额9%的保底分红。投资期限为三年。潘凤承诺对协议项下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彼时,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位投资人依约支付了投资款。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项目方连续六个月亏损,亦未支付过任何分红,且大全公司拒绝提供财务原始凭证。原告等投资人的合同目的,即通过投资项目获得项目经营的分红权益,被告项目方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其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亦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投资金额的120%收购目标股权,并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上述回购条件未成就,依据协议约定,项目公司连续六个月亏损或者亏损超过所有投资人实际投资总额的60%的,原告有权要求大全公司按照投资金额100%收购目标股权并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经原告多次催收,大全公司均不予理会,且拒绝支付收购款项。依据协议约定,大全公司逾期支付股权收购价款或项目收益,原告有权要求大全公司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020年5月22日,李大龙向同一项目的其他5位投资人出具了《关于《投资协议书》项下债权受让承诺书》,受让了5人对被告的债权,投资人将这一项下债权转移给原告。2020年6月11日,原告通知了两被告,彼时债权转让合意真实有效,后续由原告统一向两被告行使债权追索。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02.


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其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单位满足以下情形中的一种即可构成该罪: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大全公司在第三方平台上自行发起“大全民宿”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且在第三方平台上通过互联网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协议书》中约定了投资本金回购期且明确承诺投资人每年取得的分红金额不低于投资金额的9%,实质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大全公司作为该项目发起人,共众筹投资款总额1337000元,符合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综上,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大龙的起诉。



03.


相关法律解读:


借款人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其与众多出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人认为,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因为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这种说法是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条文的内容理解,借款人的借贷行为尽管经生效判决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不能因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而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仍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涉犯罪合同当然无效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一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借贷合同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所共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多个单一的借贷合同累加起来,最后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每个单一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将借款人的多个借贷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作为整体上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与单一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存在冲突。


如果最终判决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款能拿回的可能性很小,实践中会根据资金情况与受害者情况进行分配,同时还要判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还是从是否构成犯罪角度出发,或者从罪轻角度请当地律师尽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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