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大家都知道今年1月开始个税可以扣除专项附加项目了,这样一项利好政策相信许多人都已经填写了个人相关信息,去享受减税了吧?那么在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填写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这一项的各位,信息都填写准确了吗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即20年,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对于“首贷”,之前填报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判断,有人说是通过贷款利率来判断,有人说要看是不是第一套住房……虽说税总也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有作出解答,但总归没有那么明细,现在这一疑问总算得到了详细的解答!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明确表示:
“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
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即可。
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所以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所以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需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贷款的商业银行咨询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的信息。
如果无法自行判断,具体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确认: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可咨询办理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确认。
2、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可分别咨询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确认。
另外,根据银办发[2019]71号的通知,信息归集的范围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基础上,还会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之前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随便“瞎填”的人需要注意了,因为这些信息在往后的征信系统中都能查到,极有可能影响到个人征信。
而一旦个人征信不良,将会带来种种后果,可谓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比如如果有不良征信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留下信用污点,对于借款人来说以后很可能在银行贷不了款,甚至连信用卡也办不了;严重者个人出行都会受到影响,可能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另外很多大公司的高层高薪人员入职前都会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如果查到不良征信记录,那肯定是没法入职了。不良征信记录除了对自己有影响外,对家庭也会有一定影响,比如夫妻双方之间有一个人信用记录不良,那么另一个人想要贷款买车买房,也会被拒绝。总的来说,个人征信不良不仅影响贷款、出行、就业,甚至还会影响家庭等,所以就有网友称:
由于不良的征信记录要保留5年银行才给更新,所以,在此建议大家采集以上信息时要如实填写,准确填写,不小心填错的及时修改好,不知道编号或者不确定是否为首套住房的一定要跟贷款银行确认一下,千万不要因小失大了。虽然目前数据“瞎填”带来的影响还是未知,但大数据时代还是要好好维护爱惜自己的个人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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