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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预留印鉴卡片风险(开户银行给的印鉴卡片是干什么的)

原创:齐秀洁 法金融




一、印鉴组成部分因磨损或人员调整等原因须变更的法律风险


此等情形之下,银行工作人员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重点审核单位客户出具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若为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应重点审核单位客户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二、印鉴组成部分因遗失或灭失等原因须变更的法律风险


此等情形之下,银行工作人员应明确人民银行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遗失变更的法定程序。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央行取消开户许可证制度实施后,银行可不再另行审核开户许可证。





实务中,对于是否需要提交司法部门的证明在操作中有一定的差异。主要有如下三个细节问题:


(1)此处的司法证明应该是什么级别的司法部门,是否需要县一级以上印章治安主管部门的证明?该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可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央行分支机构发布的地方行政法规做出推断或参考。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金融机构在办理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据此规定,鉴于印鉴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变更印鉴时司法部门的证明文件,银行工作人员应采取审慎态度,锁定为县级或以上司法部门出具,以更好保护当事人财产安全。再如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预留银行印鉴管理》,明确要求单位因公章遗失、名称变更及其他业务需要,须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公章)的,必须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公章。此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司法机关等级的重要性,在办理特殊业务或重要业务时,必须是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的文件方才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临柜人员在受理此类业务时,也须从谨慎从严的角度出发,审查必须要有县团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方予受理,避免承担过错责任。







(2)实践中若无法出具证明,在不出具的情形下银行是否可以给予办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实施印章强制登记备案制,对于未备案的印章,印章主管部门未必会出具证明,建议在实务中可通过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具风险兜底责任自担的承诺书以缓释风险。


(3)实践中通过登报挂失的方式是否具有相同于司法部门证明的效力问题。该办法是目前银行退而求其次的惯例做法,通过登报公告遗失声明作废的方式,间接达到监管要求的作用。




三、账户管理协议约定印鉴变更方式与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在实务中,存在银行与客户签署的变更预留印鉴的约定与人民银行关于印鉴变更的要求不相一致的情况,临柜人员应该是按法定程序,还是按约定程序,尤其是在客户无法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情形下,应如何处理?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客户在银行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客户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客户须将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该类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当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形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该案例对银行工作人员对于法条的深入理解十分有帮助。


判断合同约定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有效性,可使用如下两个规则加以判断。一是看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哪一级法律位阶的法律不相一致。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为央行制定发布,属于部门规章。因此银行与客户所签署的账户管理协议应为有效。



二是看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哪种性质的条款不相一致。即使与行政法规及以上的法律不相一致,也并不一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才属于无效情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中所述“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可划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所谓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则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而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故此得出的结论是,在合同的约定内容未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前提下,应遵循的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否则,银行未给予办理可能在诉讼中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印鉴变更等业务时,应锁定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但在实务中,可能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形。如企业内部决策需要更换,或者原法定代表人死亡等原因。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类业务时,用重点锁定如下风险:


(1)凭企业内部的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不产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该类文件不应受理。该类文件只对企业内部有约束力,对外部产生效力。


(2)凭上市公司有关法人代表变更的公告也不产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该类文件不应受理。该类文件更多的是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有关重大事项或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3)应凭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的最新的营业执照作为判断企业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必须登记事项,不登记不产生变更效力。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可结合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网等信息加以作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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