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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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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税收优惠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自用的房产。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自用的房产。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5.个人所有 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向职工出租的单位 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9.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0.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1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 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 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等 临时性房屋, 无论是施工企业自建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 交还或低价转让给基建单位,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 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5.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 5 年房产税。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9.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21.纳税人已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 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8.其他,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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