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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核定征收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a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人为宋江和刘备,合伙比例为75%和25%,a企业设立于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申报方式为月报,2018年10月a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1300万元,请问如何申报a企业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答:


1、计算过程如下:


a企业累计经营的月份为5个月,10月1日以前累计经营4个月,10月1日以后累计经营1个月。


宋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3000000×75%×10%×35%-14750)÷5×4 (13000000×75%×10%×35%-65500)÷5×1=261200 55150=316550元


刘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3000000×25%×10%×35%-14750)÷5×4 (13000000×25%×10%×30%-40500)÷5×1=79200 11400=90600元


2、申报表格如下:


(1)宋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刘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3、依据文件如下:


文件一:财税〔2018〕98号文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文(本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4.1、税务局登记的营业日期与工商设立日期一致,a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设立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经办人7月3日去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a企业需要申报2018年6月的各项税费,漏申报6月税费轻则罚款补申报,重则税务将进行实地核查后再罚款补申报。


4.2、合伙人宋江和刘备的税款无法从网络上进行a企业银行账户的划缴,需要打印宋江和刘备的申报表(加盖a企业的公章),去税务局窗口递交申报表才能办理a企业银行账户划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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