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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转让至境内第三方(中外合资企业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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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境内业法》、《中外合作转让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第三方法》(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股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至企业参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外商投资法》出台之前,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资三法出台时间较早,当时尚未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律制外商独资企业度存在一定的疏漏。《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无疑是构建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的外商独资企业重境内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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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出,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时,需要先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至记及税务申报等程序。因此,境外股东将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后一两个月或是更晚的时间取得股权转让价款,境外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作为卖方的境外股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降低风中外合资企业险:(1)开设共管账户,要求买方先行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将所有行政手续完成后,解除共管状态并转款;(2)工商过户后质押目标公司股权;(3)卖方控制目标公司的重要资转让质证照、重要合同、公司印第三方章等,于买方付款当天移交该等资料及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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