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会计核算
二、取得资产、接受劳务的会计核算
1.从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2.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材料采购等(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买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提示: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待生产领用时,如果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加抵1%。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材料采购等(加抵的1%进项税额对应的金额)
三、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1.视同销售——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时(委托方)
(1)确认代销商品同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视同销售——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对外无偿赠送(或用于市场推广等、交际应酬)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此种情形下,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照账面成本结转库存商品,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提供建筑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间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5.销售不动产
(1)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商业企业的会计核算
基本原则:“库存商品”科目按照零售价格记载,零售价(含增值税)与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
【典例研习·5-11】
某零售商店采用零售价金额核算,2021年9月5日购进B商品一批,进价10 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 3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9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零售价为14 000元;9月20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9月无期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售商店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
借:物资采购 10 000
销售费用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09
贷:银行存款 11 409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4 000
贷:物资采购 10 000
商品进销差价 4 000
(3)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 000
贷:库存商品 14 000
(4)月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用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销售额=14 000÷(1 13%)=12 389.38(元)
销项税额=12 389.38×13%=1 610.62(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1 610.6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610.62
(5)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商品进销差价 4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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