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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信贷风险化解方案及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我行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我行自营的表内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贷款、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和四级分类中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以及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措施查估值、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和管理。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风险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贷款规范操作。


第五条 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不良贷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组织催收工作,确保不良贷款债权时效的合法有效;提出清收或化解不良贷款的初步方案。市场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的执行部门,必须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参与制定清收方案,落实风险管理部下达的清收、化解不良贷款的管理措施,执行并完成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指标。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贷款监测,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进行分析,责任认定,定期检查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进展情况。


第三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八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市场部积极配合。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行贷款情况、贷款担保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九条 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对正在经历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


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后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在此基础上,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估值结果应按照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产负债的增减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同时,不良贷款评估价是实施处置的重要参考,处置时可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调查数据及估值信息是本行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四章 不良贷款细分管理


第十四条 对次级类贷款(逾期贷款)要重点监控客户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及防范关联客户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管理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担保人的监控,确保抵押担保的足值与有效。对次级(逾期)不良贷款主要采取清收压缩和优化担保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对可疑类贷款(呆滞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客户资产的查证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十六条 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呆帐贷款),按《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呆账核销,损失核销后要管理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七条 在细分管理中应确保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等,细化工作指标,落实管理责任,对不良贷款实行定期催收,确保诉讼时效。


第十八条 对不良贷款实行细分管理后,应根据每笔不良贷款回收或化解风险的潜力,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不良贷款清收压缩计划指标,指导落实清方案收管理责任。年度清收计划目标报本行行长室审核。


第五章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


第二十条 按照依法合规、审贷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处置时效性高低、处置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风险物抵债、优化担保或重组和呆帐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以帐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二十三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及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化解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信贷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帐,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优化担保或重组。即对优化担保或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房地产抵押,通过优化担保的方式,降低债权风险;或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定协议、调整贷款条件等手段,对不良贷款实施重组,以控制、转化或降低债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呆帐核销。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方案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帐准备金予以冲销。呆帐核销必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报批时应确定不良贷款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核销后,要对外保密,并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追索。


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处置可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创新方式开展不良贷款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方案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要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方案进行审批;重点审查处置方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合规性。本行不良贷款处置方案(除呆账核销)要报贷审委(贷审小组或风险资产化解委员会)审议,由行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处置方案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应严格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据实入帐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风险防范。各项处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完善内控管理,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六章 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不良贷款直接管理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报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


风险管理部要对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全方位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市场部要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客户动态变化以及方案处置与实施负责,监控不良贷款客户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处置的可能机会以及潜在风险。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考核。按照经营绩效考评办法,结合商业银行风化解险监管核心指标,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控制额考核总信贷体资产质量。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应及时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不良贷款档案除全部原始档案外,还包括不良贷款催收、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是权证类措施和要件类档案,要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检查监督。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进行合规性检查、负责对不良贷款形成及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行工作人员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我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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