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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市转股核定征收税率(股转税务局核定征收的标准咋定的)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1-051号


债券代码:110076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海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34.66元/股


● “华海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34.46元/股


● “华海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2021年6月11日


● “华海转债”自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1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停止转股,2021年6月11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发行1,842.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4,260.00万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并于2020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海转债”,债券代码“110076”。


“华海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至2026年11月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4.66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分红派息登记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含税)。根据前述审议结果及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安排,公司于2021年6月4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编号:临2021-052号),确定2021年6月10日为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1日为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1,842.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规定,在“华海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华海转债”此次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规定,在“华海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P1=P0-D=34.66-0.20=34.46(元/股),“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4.66元/股调整为34.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1日(除息日)起生效。“华海转债”于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10日(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1年6月11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2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54,609,4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0,921,894.80元。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注:公司原总股本为1,454,608,047股,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5月6日起进入转股期,因此总股本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54,609,474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陈保华先生、周明华先生、翁震宇先生、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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