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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前提是)



加拿大枫叶?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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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先生可选择的资产和传承安排路径




1. 直接赠与或遗产继承


如果钱先生将自己在中国的资产直接赠与儿子或者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传给儿子,对身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儿子来说,尽管加拿大没有开征遗产税或赠予税,但其仍需就持有财产期间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


根据加拿大税法,个人税务居民不仅要缴纳联邦所得税,还要缴纳省级所得税。联邦层面最高需要缴纳33%的个人所得税,而省级最高需要缴纳21%的个人所得税,两项所得税合计54%,达到个人收入的一半。


因此,如果钱先生直接将财产赠与给儿子或者通过遗产继承传给儿子,儿子还需就该部分受赠或继承的财产的增值部分缴纳5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2. 设立“祖母”信托


祖母信托(Granny Trust),是指由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做委托人,加拿大税务居民作为受益人,在加拿大境外设立的非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根据此架构,钱先生可作为委托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将其在境内的资产放入信托中,将儿子作为受益人,从而获得信托内资产。


相比于将资产直接赠与给儿子或者通过遗嘱传给儿子,钱先生通过设立祖母信托,将资产分配给儿子,不仅可以通过信托管理资产,而且信托内增值的资产,也无需在加拿大缴税,长期来看,这样有利于家族财富的快速积累。在这点上,祖母信托与另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免税存款账户(Taxfree savings account,简称TFSA)的作用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祖母信托没有年度投资限额。显然,祖母信托中的资产规模越大,带来的税收筹划效果也越显著。


此外,家族信托可以在遵从委托人意愿的同时把家族财富的传承控制得更加有序,避免遗嘱传承等直接转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综上,钱先生通过祖母信托向儿子进行财富传承是一种相比于直接转让(如赠予或继承)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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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信托的架构安排




1. 委托人


祖母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非加拿大税务居民,且根据加拿大法律,向信托交付资产的委托人不得为加拿大税收居民,并且他在交付资产后5年之内不能成为加拿大居民、或者他在失去加拿大居民身份后5年之内不能向信托交付资产,否则该信托可能被视为加拿大的居民信托,面临向加拿大纳税的风险。


根据李先生的实际情况,其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每个纳税年度超过183天),没有与加拿大保持长久的居住关系,且过去一直也是以中国税务的居民的身份进行报税的,且在今后5年内也没有移民加拿大的计划。因此,钱先生可成为祖母信托的委托人。


此外,若委托人去世,并不会使非居民信托被认定为事实居民信托或视同居民信托,从而可以延续祖母信托的有效性。因此在祖母信托架构中,更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委托人在交付资产前后的居民身份问题,而无须考虑委托人去世对信托架构有效性的影响。




2. 受托人


作为对祖母信托实施管理控制的角色,受托人需要确保祖母信托不被认定为加拿大事实居民信托。并且在祖母信托的后续管理中,受托人仍需要执行适当的工作确保祖母信托的有效性,如确保财务报表以及分配决议等相关文件中可以体现向加拿大受益人分配的财产来自于信托的资本项目而不是收益项目,所以在祖母信托的框架下,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由于钱先生的大部分资产都在中国境内,因此可选择中国的信托机构作为祖母信托的受托人。




3. 受益人


祖母信托的另一大优势就是无论受益人已经或即将成为加拿大税收居民,祖母信托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在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如果其中一名受益人未来移民加拿大,此家族信托可以在加拿大被认为是祖母信托而不产生额外的加拿大税务影响;或者,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架构设计得当,把已经是加拿大税收居民的家庭成员设为受益人也不会对整个架构产生额外的加拿大税务影响。


钱先生将儿子设置为祖母信托的受益人,不仅可以节省5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后续钱先生或者其儿子想将信托内资产继续向下传承,只需增加受益人即可。




3. 信托财产分配


境内资产在信托的存续期间,通过管理产生一定的增值。而该增值是在加拿大境外发生的,不会产生加拿大的税收成本。


通常而言信托财产分为资本和收益,钱先生的儿子作为加拿大居民,如果从祖母信托收到收益项目是需要申报并缴税的,而如果从祖母信托收到来自资本项目的分配虽然需要申报,但无需缴税。因此,受托人应通过适当的管理和规划,避免分配收益给到钱先生的儿子,而是把当年的收益转到资本项目,并且在之后的年度才从资本项目进行分配,达到税务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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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事项




1. 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


“祖母信托”须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然而,并非简单地将信托设立在加拿大境外即可。加拿大税法项下有诸多条款会将此类信托视同为加拿大居民,在设立时及后期管理过程中均需注意规避。否则,祖母信托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居民信托或视同居民信托,那么它将会失去祖母信托的地位。因此,应当在设立和后续管理祖母信托时注意以下问题:




(1)信托的管理地


祖母信托一定要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设立、管理。




(2)信托的控制权


不能存在加拿大税务居民对信托有控制力的情况。例如,如果今后钱先生成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或作为信托受益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儿子均不能对信托保留太多的控制权(例如,保留干涉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或是保留对信托剩余财产分配的处置权),否则该信托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从而丧失信托的独立性和税务筹划的效果。




(3)信托的委托人


向信托交付资产的委托人不得为加拿大税收居民,并且他在交付资产后5年之内不能成为加拿大居民、或者,他在失去加拿大居民身份后5年之内不能向信托交付资产。






2. 信托的性质


祖母信托必须为全权信托,才有可能隔离委托人的税务风险。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案第94条的规定,对于非全权信托,如果其中的某个受益人持有超过所有受益人利益的市场价值的10%,外国信托被视为一个国外分支机构,相当于受益人持有国外分支机构的利益,则会涉及该分支机构的全球所得向加拿大政府报税。




3. 信托收益


通常而言,信托财产分为收益(Income)项目和资本(Capital)项目,加拿大居民从非居民信托收到的来自于收益项目的分配是要申报并且缴税的,但收到的来自于资本项目的分配虽然需要申报,但无需缴税。据此,在受托人在管理祖母信托、分配财产时,应当注意不要直接分配收益给儿子,而应把当年的收益转到资本项目,并在以后年度从资本项目向儿子分配,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4. CRS交换


根据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并报送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因此,设置了加拿大居民受益人的信托计划,以及加拿大居民受益人在国内开立用于接受信托收益分配的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均可能通过CRS被交换至加拿大。加拿大居民受益人需要根据加拿大相应法规对其海外财产、收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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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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