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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跨境电商平台核定征收(深圳跨境电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目前的市场大环境影响,还是有很多跨境电商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发票,这部分无票货物该如何规避财税风险进行合规,也成了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头痛的问题。


在无法取得采购发票的情况,该如何进行合规呢?主要有以下三个解决方案:




1 采用1039报关模式


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用个体工商户去进行无票货物的采购,再用1039免征不退的模式报关出口,这样可以规避买单风险,合规地将货物进行出口,即可实现企业合法结汇收款及税务合规。





2 利用9610、9710、9810 跨境电商综市区的核定征收政策


在跨境电商综市区内注册的企业,其出口货物没有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该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适用无票免税的政策,此类企业可进行核定征收,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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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立香港公司作为采购商


无票采购业务,可以设立香港公司作为采购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香港不需要境内的增值税发票入账,Invoice发票即可入账,香港更注重的是业务实质。


以上便是跨境电商企业该如何合规解决无票采购的三种方案,但做跨境电商平台业务的企业都知道,货物的报关销售价与最后实际回款的金额是不一致的,售价还要扣除各项平台费用以及VAT税费、消费税等,那报关出口的问题解决了,报关金额与收汇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2020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特别针对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做了系列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调整,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国家深知跨境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出台了很多利好政策解决目前所存在的各项问题,电商朋友们应考虑进行合规采购报关收汇,规避使用个人卡采购量过大引起银行监管、银行资金冻结等风险,逐步实现业务全面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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