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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 绝版了(中国证券法新规)


行政处罚书显示,黄建国妻子佘某琳于2017年3月24日(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买入“邦宝益智”87,700股,买入金额3,026,124元,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卖出,亏损1,358,248.43元。证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从邦宝益智股价走势可以看出,重组终止复牌之后,邦宝益智连续3个跌停,而后震荡下跌,股价走势疲弱。


邦宝益智收购案是如何泄密的?


事情还要从邦宝益智计划收购格灵教育说起。


2016年12月8日,深圳前海昊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某陪同李某明、邦宝益智董事长吴某辉、国金证券投行八部董事总经理宋某真与格灵教育总经理柯某荣等会面,推进收购事宜。


2017年1月10日,李某陪同李某明及宋某真、国金证券项目主办人丁某等再次考察格灵教育。


2017年2月28日,双方就收购合同重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3月20日,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基本谈妥,3月22日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2017年3月25日,吴某辉、柯某荣、李某明、李某等人签订《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值得关注的是,黄建国妻子“佘某琳”证券账户于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7年3月24日)精准买入“邦宝益智”87,700股,买入金额3,026,124元。


更为“巧合”的是,2017年3月22日,国金证券投行八部执行总经理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邦宝益智停牌的关键时间节点已确定,当日及3月23日黄建国与丁某分别有3次和2次通话联系;3月23日傍晚,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与其妻佘某琳联系;3月24日上午,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佘某琳”账户卖出持有的“ST生化”、“雷柏科技”、“冠福股份”3只股票,大笔集中买入“邦宝益智”,最终资金来自黄建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上海日升进出口公司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书,2017年3月24日佘某琳使用“佘某琳”账户买入“邦宝益智”后通过微信向黄建国反馈了购买“邦宝益智”的信息,当日及2017年4月10日两人的微信对话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佘某琳”账户3月24日买入“邦宝益智”的决策系由黄建国做出。


2017年3月27日,“邦宝益智”停牌。次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并将于2017年3月28日起继续停牌。2017年4月5日,邦宝益智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事项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然而计划落空,2017年5月23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佘某琳”账户于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卖出“邦宝益智”,亏损1,358,248.43元。


证监会认为,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于2017年4月5日。李某明作为邦宝益智高级管理人员,丁某作为国金证券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事项项目主办人员,参与谈判过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丁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


“佘某琳”证券账户买入“邦宝益智”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停牌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前黄建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丁某有通话联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合理解释。


证监会认为,黄建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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