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永德在提案中指出,香港要有坚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历史自觉,在发展的关键时刻,除了保持金融业、服务业等传统优势行业发展之外,也需要加快经济转型,尤其是科创产业及高增值制造业的发展,以达到经济多元化的目标。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需要从内地引进许多人才。但是,在这过程中,阻碍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堵点是:个人收入重复征税。
龚永德说,由于内地与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很多去香港工作的内地青年担心,从香港收取的工资需要在内地申报和补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的税务居民在全球范围取得的收入,应该向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香港工作的内地人才,在香港工作期间也要按工资缴付香港薪俸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据此,若个人同时符合内地及香港的税务居民定义,其最终的税务居民身份应顺序根据其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的所在一方进行判定;如未能判定,则由双方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
可是,龚永德在日常调研中发现,一些在香港工作的内地同胞在港工作期间,仍会被内地税务机关视为内地税务居民。他们需要在港缴付薪俸税,又要在内地按同一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并补缴差额,这种情况对香港企业招揽内地人才构成一定障碍。
因此,他建议内地财税部门明确解释内地人才赴港工作期间的纳税义务。比如内地户籍的人才在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并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如在香港大专院校就读、毕业后受聘于香港企业,或香港从内地招聘且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搬到香港居住的高端人才,在香港工作期间,可只需在香港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