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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税务局)


《公告》表示,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不需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另外,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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