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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在中国工作个人所得税(在香港工作的内地人 个人所得税)


龚永德表示,现在许多在香港工作的内地同胞在港工作期间仍会被内地税务机关视为内地税务居民,他们需要在香港按其工资缴付香港薪俸税,再要在内地按同一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并补缴差额。这情况对香港企业招揽内地人才构成一定障碍。


因此,他建议如持有内地户籍的专才可以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并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香港大专院校就读,毕业后受聘于香港企业;二是因香港缺乏而需要从内地招聘,且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搬到香港居住的高端/紧缺人才,则在他们于香港工作期间,可被内地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内地税务居民,即他们只需就其从香港取得的工资及其他境外收入在香港缴税,毋须在内地补缴个人所得税。


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提供政策便利方面,龚永德认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若用人单位是内地机构,则香港居民应按照内地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障金,这是对雇员生活的基本保障。但是近年来,香港居民在购买内地社保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相比于香港的强积金供款,内地的社保每月缴纳额较高,降低了香港居民,特别是香港青年到内地就业的欲望。其次,除了收入的降低影响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欲望之外,许多香港居民在退休后都会选择回到香港养老,但是他们在内地的养老保险的提取以及跨境使用依然是一个问题。


同时,社保中的住房公积金,香港居民无法像内地居民那样,在需要时能提取用于香港的房屋装修,或者买房等用途,也降低了香港居民的购买欲望。


因此,龚永德认为,对选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香港雇员,建议修改内地社保相关法律,允许其在内地工作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香港购房或修缮房屋。至于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建议参考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修改相关法律让香港雇员自行选择是否参与内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计划。


“对选择不参加内地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雇员,立例让他们继续在香港月供强积金,并容许供款金额在计算内地个人所得税时作抵扣之用。对聘用这些香港雇员的内地雇主,立例让他们可在香港开立强积金账户,或指定一些强积金机构,接受内地雇主以人民币在内地为其香港雇员供款,代替内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并容许该费用在该雇主计算内地企业所得税时列支,这有助减低内地雇主聘用香港员工的成本。”龚永德称。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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