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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注册名称核查(苏州注册公司网上核名查询系统)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


动态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核查范围


二、核查方式


(一)实地核查核查:对半年内有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及信用综合评价为后1%的企业进行全面实地核查。


(二)系统苏州排查:由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自动比对已连续3个月净资产或建造师数量不达标的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


(三)随机抽查: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对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按照核名“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不少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


1.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未落实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工作或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存在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的;


4.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产值零申报或建筑业统计报表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续的;


6.被投诉举报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核查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网上员、注册公司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公司注册;


3.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有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核名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4.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是否属实;


5.企业申报资质时所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6.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名称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等文件要求开展扬尘防控工作,是否落实有名称关部门关于超限超载治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法规;


7.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查询系统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8.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仍满核查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根据核查内容准备相关材料备查。


2.属地核查。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对核查不达标的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网上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整苏州改期不超过3个月。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各市、区于每季度末将形成核查情况表报市住建局。


3.全市督查。市住建局将在企业自查、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核查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区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核查结果的应用


1.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由市住建局进行公告,并抄送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


2.核查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不得办理合同信息归集等手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直至清出市场。


3.对有在建项目的不达标企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现公司注册场检查,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六、注册公司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查自纠;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按照检查要求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2.依法监管,严查询系统守纪律。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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