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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房屋建筑物计提折旧年限)

前文对通常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的情况从税会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埋下了一个小小的伏笔,这点也在前文提及过,即加速折旧问题。


通常来说,在没有大的环境或其他方面变化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只要会计保证了税法对最低折旧年限的要求后,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在会计上和税法上都有加速折旧这个概念,但税会的目的和原理是不同的,需要分别论述:


一、会计上的加速折旧




在大多数情况下,资产的消耗是相对比较均匀的,资产价值也是均匀的转移到企业的成本费用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非均匀的现象。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比如对车辆的折旧,假如出租车公司有规定,一辆车合计跑50公里就报废处理,新车性能好,前期要多跑,后期多维护,少跑,这样按照工作量法就比平均年限法合理。


二、税法上的加速折旧




《所得税实施条例》制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如前所述,主要是考虑税源稳定,防止企业制定过短的折旧年限,所得税前抵扣过快。为扶持企业发展,这个由一系列的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节,对一些企业和产业提供优惠措施,帮助企业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以上三个文件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制造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固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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