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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协议)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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