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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房有关税务政策(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认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进行明确,已经建成、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及计划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产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合法。


(二)依法依规建设。


(三)70 平方米以下户型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四)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五)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六)产权人不同意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到,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期不低于6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征求意见稿》对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程序办理流程也进行了明确。提到,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属于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由申请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属于高新区、华侨试验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由申请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项目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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