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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试题解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例题)


案列1: 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


案例:


某服饰销售公司2016年取得商品销售收入900万元,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00万元,出售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2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不存在结转未扣除广告费,请计算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


(1)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万元 100万元)*15%=150万元


(2)2016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20万元-150万元=170万元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提醒: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案例2: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


案例: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16年取得化妆品销售收入900万元,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00万元,出售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2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不存在结转未扣除广告费,请计算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


(1)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万元 100万元)*30%=300万元


(2)2016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20万元-30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3: 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


案例:


某电器销售公司2016年2月份成立,一直处以筹建期,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20万元,请计算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


第一种扣除方式:可以一次性扣除


(1)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20万元


(2)2016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20万元-320万元=0万元


第二种扣除方式: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进行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案例4: 烟酒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


案例4:烟酒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


案例:


某烟草生产企业2016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00万元,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00万元,出售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2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不存在结转未扣除广告费,请计算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


(1)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0万元


(2)2016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20万元-0万元=320万元


政策依据:


(1)《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2017.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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