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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收土地涉及的税费

政府回收土地

留言时间:2019-10-3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现在是一家经营仓储物流的企业,现所在地是武汉白沙洲。由于武汉市政府决定对我公司所在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收回土地,根据与政府部门沟通的补偿方案,想就有关税收问题,咨询如下:

1、土地增值税,因是政府城市规划,土地增值税免征,是否正确?

2、增值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免征,房产的补偿是否缴纳?(湖北省国税局有个营改增的解读文件,是什么文号,请告知)。但政府明确说明,房产的部分不给予任何补偿,只对我司补偿土地使用权,我公司是否不用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税收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我司这为政府收回土地,不属于出让或转让行为,是否免征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31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增值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第三,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如果属于应税凭证则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属于应税凭证,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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