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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票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发票吗)


一、分公司是个什么鬼?

分公司是一个较为独特的存在,想分公司要说清楚分公司的特点,可以同子公司做一个比较会更加清晰。




子公司


分公司


法律主体


是,可独立签署协议,独立承担法吗律责任


不是,通常不能独立招标和签合同,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


一定是,有独立团队,独立经营


通常是,有吗独立团队,独立经营,但独立性稍弱。


会计主体与独立核算


是,必须独立核算,单独建账,基于业务有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不一定,可能独立核算也可能不独立核算,如果独立核算则单独建账,基于业务有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增值税纳税主体


是,单独申报增值税,独立对外开票


是,单独申报增值税,独立对外开票


所得税纳税主体


是,单独申报所得税


不是,整个公司合并申报所得税,分公司依据是否跨省区分是否的划分缴纳;但异地分公司可能同税务机关沟通独立申报。


可以看到,分开票公开票司是介于子公司和内部部门之间的一独立核算个特殊组织,也正是这些特殊特点决定了分公司处理应该非发票常谨慎,避免出现风险。关于分公司自身更多详细分析可以参考我的文章《分公司财税管理五大关键》。



二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能不能相互开发开票?

搞清楚上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基本上可以回答了:当然可以。理由有四: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分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各自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业务,也自然可能产生业务往来,这样的业务往来就是相互开票的基石;


2、开票是一个增值税结果,而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


3、分公给司和总公司如果都是独独立核算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财务核算也要求各自记录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分公司如果为总总公司公司提供了服务,或销售了产品,当然是一方核算收入,另一方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入账的证据链之一就是发票;


4、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并不影响相互的开票,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的问题,而且即使是所得税汇总缴纳,也是将各个主体的收入合并、成本费用合并,相互核算清晰是合并的基础。



三、分公司和总公司开票的风险点关总公司注

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着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


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


2、由于是强可以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义务是不分公司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可以开发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或者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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