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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政务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坊子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山东某光学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2015年8月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某光学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及偿债能力分析结果,山东某光学公司在清算状态下,税款债权清偿比例为39.56%,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零,债权人的债权与出资人的投资会面临巨额损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多方努力,引进了战略投资人,并由占公司注册资本60%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2017年9月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山东某光学公司进行重整。在充分考虑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采用了出售式重整的方式。根据重整计划,战略投资人出资设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受让山东某光学公司的有效资产。战略投资人所付出的资金按清偿顺序有效偿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由新公司承担递延偿付责任,剩余价款支付普通债权。依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抵押债权将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3%。2017年12月22日,山东某光学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2018年1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三)典型意义:创新重整方式,发挥司法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导作用,促使破产企业再生发展


山东某光学公司重整案是潍坊法院首次采用资产出售式重整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公司虽因经营不善被申请破产,但该公司具有地处潍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环境优良、土地升值潜力大等区位优势,若选择破产清算不仅会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还会使企业的优质资产流失,在此情况下,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模式,指导管理人选定了同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投资人,采用资产出售式重整这一新型的重整方式,有效地避免了破产清算方式下破产财产因流拍而导致的大幅度贬值,重整方的资金带入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债务人优质资产价值的盘活,使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普通债权也由零清偿实现了部分清偿。战略投资人获取企业资产后,将继续投入资金用于太阳能新技术研发,设立与上海交大、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合作的太阳能应用实验室,以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潍坊太阳能与绿色建筑应用技术中心,实现国内顶尖的太阳能领域技术成果在潍坊的转化和应用。该出售式重整模式使该公司的优质资源得以保留,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促使企业再生发展,实现了新旧动能转换,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潍坊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03月1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分布在潍坊市寒亭区及诸城市。因受区域性金融风险及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加之自身融资杠杆率过高等原因,潍坊某置业公司自2014年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截至2014年4月,该公司资净资产总额负的1.6亿余元,已属严重资不抵债。2014年4月18日,债权人江苏某置业公司、潍坊某经贸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潍坊某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裁判结果


2014年12月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潍民辖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受理潍坊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情况,债权人共计764人,债权总额为62,073.3479 万元: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额为13689.7037万元,税款2127.2738万元,普通债权46256.3704 万元。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潍坊某置业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0105.4854万元,潍坊某置业公司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针对上述情况,寒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对管理人债权核查及债权清偿顺位的工作指导,确立了第一顺位清偿消费性购房户债权,第二顺位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债权,第三顺位清偿职工债权,第四顺位清偿税款债权,第五顺位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并制定了相应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现已进入破产财产变现阶段。


(三)典型意义:在涉及基本民生的企业破产中,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创新破产模式,营造新旧动能转换的良好法治生态


潍坊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是潍坊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相继陷入经营困境,一些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引发一系列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寒亭区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针对购房户办证问题、烂尾工程续建涉及的手续变更等事宜,法院、政府工作组、管理人多次进行协调,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不稳定因素及对上访债权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答复,既化解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也有效的降低了意向续建方的各种顾虑,最终使得“汇某名城”烂尾项目得以顺利拍卖并续建成功,数百名消费性购房户的房屋得以交付。该案的顺利解决,实现了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理论发展与审判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营造了依法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良好法治环境,取得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统一。


三、山东某面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面业公司原是潍坊地区规模最大的面粉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由于管理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项目,特别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并支付巨额利息,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严重资不抵债,2016年初,山东某面业公司停产。雪上加霜的是,2017年3月1日,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山东某面业公司以及刘某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存粮户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3月,山东某面业公司向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综合考虑到山东某面业公司作为潍坊地区规模最大的面粉加工企业,其自主研发的麦芯粉产品在某市有较高的品牌美誉度和市场份额,具备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有相当的投资价值和潜力等因素,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经与寿光市政府、破产管理人反复研究论证,决定摒弃破产清算,实施破产重整。


(二)裁判结果


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山东某面业公司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事务后,通过公开招募政务程序确定重整投资人,在法定期间内制作并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包含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分组表决后,各表决组债权人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对山东某面业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予以批准。最终,山东某面业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盘活了优质资产、清偿了上亿债务,企业浴火重生、职工重返岗位,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三)典型意义:充分发挥“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作用,实现企业职工、企业、存粮户以及其他债权人四方共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寿光市人民法院全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依托“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府院协同解决企业破产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有效保障了法院依法办理。在重整计划起草过程中,注重依法综合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多方共赢,确保和谐稳定。在案件办理中,从维护存粮户生存权的角度,经寿光市人民政府、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反复调研论证,形成了相对于税收债权、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而言,存粮作为共益债务应优先受偿的意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8023户存粮户粮食债权优先清偿,2户抵押债权协议清偿,187户职工债权、2户税收债权全额清偿,474户普通债权按10%比例清偿。正是基于对存粮户合法权益的妥善保护,保证了该草案的顺利通过,促进了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


四、潍坊某工贸公司、潍坊某化纤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潍坊某工贸公司、潍坊某化纤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引发纠纷,某农村商业银行认为两公司已停产,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对上述两公司进行共同破产清算。经诸城市人民法院审查,两公司在资产、管理及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混同情形,故将两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为,截止2015年1月31日,潍坊某化纤公司、潍坊某工贸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30692031.21元,负债442344919.8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11652888.62元,资产负债率为192%。


(二)裁判结果


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潍坊某工贸公司和潍坊某化纤公司存在以下混同情形:1、管理混同。在形式上两企业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实际受同一人控制(主要投资人王某某),且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对于两公司的管理存在职权交叉。2、财务混同。两企业未单独建立财务账,而是建立一个统一的财务账,混合记账。3、资产混同,两企业除有证的土地和房产外,企业资产混同,无法区分隶属关系,债权债务混同。4、业务混同,两企业的业务重合,难以区分。潍坊某化纤公司与潍坊某工贸公司符合关联企业的条件,适用关联企业破产制度。同时,据审计报告,两关联企业已负债大于资产,资产负债率192%。两企业资产确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潍坊某工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潍坊某化纤公司的共同破产清算申请。现破产财产已依法拍卖成交,破产案件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


(潍坊市三)典型意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淘汰落后产能,使僵尸企业有效退出市场,保障相关行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潍坊某工贸公司、潍坊某化纤公司的主要产品锦纶帘子布等,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无节制生产,造成该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整个行业都滑向亏损。两破产企业设备老旧落后,库存增加,货款回笼困难,经济效益不断下滑,但两企业并未按市场规律进行研究减产或转产,最终造成严重经营困难。诸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后,及时与企业驻地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由政府财务对职工工资进行部分先行垫付,优先保障职工利益。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为使企业的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提高破产资产的效益,诸城市人民法院积极有针对性地寻找承租企业,采用“先租后破”方式,将破产企业资产整体出租经营,做到“破产不停产”,职工不失业。原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也得到平稳推进。破产财产拍卖成交后,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将部分厂区盘活利用,同时将部分厂房租赁给一家新能源企业使用,有效提高了厂房的利用率,淘汰了落后产能,扶持了新能源企业,实现了新旧动能转化。该案的成功审理使产能落后的破产企业有效退出市场,为新能源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土地、厂房等资源。对打破传统产业和传统经济模式,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山东某建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山东某建材公司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公司拆除立窑,投入2.6亿元新上旋窑项目,导致资金紧张,同时水泥市场低迷,水泥制造行业遭受巨大冲击,加上自身经营不善,公司资金链断裂,连年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主要资产被司法查封、冻结,2015年6月停产。经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3月31日,山东某建材公司资产总额231044519.61元,负债总额348383377.47元。2016年5月24日,山东某建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了山东某建材公司重整计划预草案。


(二)裁判结果


在破产重整立案前,山东某建材公司已经初步拟订了重整计划预案,坊子区人民法院提前介入预重整工作,通过听取山东某建材公司的股东、职工代表、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入重整程序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对能否通过重整计划进行预判,并就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争取支持和配合,以促进破产重整获得成功。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法院将其融入到重整计划之中。2016年6月7日,坊子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某建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6月9日,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同日在报纸刊登受理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经管理人审核,最后确认债权人有效申报313个,申报债权总额为323258220.69元。7月18日,山东某建材公司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7月2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据此裁定批准重整计新区划, 2016年8月,公司恢复生产。


(三)典型意义:能动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的挽救作用,有效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山东某建材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停产停业后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押金、股金、集资金等高达8000余万元,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压力。本案是坊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将“预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件。通过前期梳理困境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和谈判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随后的重整程序给困境企业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缩短困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审理时长,提高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通过预重整,坊子区人民法院得以提前介入破产企业,对企业存潍坊市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并予以分析;尽可能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提前解决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有效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子有力保障。目前,山东某建材公司的原股东已向重整方转让全部股权,重整方注入新资金3000万元,山东某建材公司通过重整成功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并培育发展了新产能,有效摆脱了债务困境。


六、某发电公司与某化学公司小火电机组关停指标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某发电公司是一家从事新技术应用的电力企业,某化学公司是自备小火电发电机组的化工企业,某发电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实施的“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上新大电力)政策购买小火电关停指标用于“上大压小”项目。2010年8月,双方签订《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约定某发电公司购新区买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2.7万千瓦,用于某发电公司的“上大压小”项目,合计价款162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化学公司于2010年3月关停合同约定的小火电机组,且报废拆除已通过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及山东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并在2012年1月5日的《大众日报》上进行了公示,2012年12月2子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进行了公告。某发电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某化学公司324万元。某化学公司于2016年9月要求某发电公司支付剩余价款1296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发电公司要求解除与某化学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某化学公司返还已付价款324万元及违约金政务、利息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某发电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的主要理由是某化学公司将关停的小火电指标又卖给了国电某项目,导致某发电公司的“上大压小”项目不能使用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指标。但某化学公司、国电某项目筹建处均否认双方存在小火电关停指标交易的事实,记账某发电公司至今未启动包含某化学公司关停小火电指标容量的“上大压小”项目的申报工作,故某发电公司称不能使用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容量指标启动“上大压小项目”仅是单方推测;某化学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要求,对关停机组进行标志性设备拆除、达到关停机组的核查条件、妥善安置了关停机组的职工、妥善处理了资产、配合某发电公司签订了五方协议,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关停工作已由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公示,某化学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并作出了随时可以移交关停资料、配合某发电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的意思表示。故某发电公司要求解除协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某发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依托审判确认交易合同效力,依法维护去产能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市场秩序


关停小火电是《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的去旧产能的重点,国家发改委实施的“上大压小”电力发展战略以及为此提供的小火电指标交易平台,是新旧动能转换的组成部分。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均给某发电公司与某化学公司签订的小火电指标交易给予正面的价值评判,以市场维护的司法态度,支持“上大压小”电力发展战略,确认双方的交易效力,以有效市场推动的司法态度倒逼某发电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既保护了以自我牺牲精神关停旧动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山东电力由高污染小火电向高新技术绿色能源新动能转换的依法有序发展。


七、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与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系一家专业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在线借贷服务的P2P网络公司,其拥有www.eldwf.com网站,贷款人与借款人可通过该网站实名认证注册成为会员并达成借贷意向。根据该网站规则,贷款人与借款人需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站平台服务费。被告张某某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通过原告网站投出借款标,当日与贷款人王某某等达成借贷意向。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某、担保人李某某等、贷款人王某某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95000元,担保人李某某等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合同约定如张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由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据网站规则代为清偿,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向贷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享有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即享有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后被告张某某以及李某某等均未按期还款,贷款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张某某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转让价格为96054.9元,并对张某某进行了书面告知。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贷款人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原告代为清偿后,遂向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向借款人张某某及担保人李某某追偿。


(二)裁判结果


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作为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提供的系居间服务,案涉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担保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据网站规则及合同约定代为清偿贷款后,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全部转让给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且出借人与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告知了债务人张某某,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已继受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宜联贷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并判决担保人李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积极应对司法新需求,支持新商业模式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商业模式,也由此产生许多新型纠纷。以P2P网贷为例,其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借助互联网即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有利于盘活社会闲置资金,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机会。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活动的新模式,在遇到问题后能否有序解决,是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该案审理中,法官从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个方面逐步厘清审判思路。一是对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新型借贷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进行了说理认定。二是对网络电子证据等的举证要求,以及各方举证责任进行了释明和分配。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支持了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的诉求,保护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居间服务商业模式。由此形成的审判思路,使得一大批此类案件随后能够公正高效地审结,并对网络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等新型金融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借鉴。此类案件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立足“互联网 ”时代发展趋势,积极应对新型金融纠纷,有效保护和规范金融创新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所作出的努力。


八、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潍坊某置业公司、车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2日、2012年1月17日,潍坊某置业公司分别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7服务中心800万元、6000万元,借款到期后,潍坊某置业公司仅偿还1100万元的借款本金,其余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工商银行某支行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潍坊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车某及其妻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工商银行某支行提供了落款为车某及陈某的两份保证合同。车某与陈某否认该保证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车某还提供《贷款合同要素调整协议》两份,该协议载明,对前述两笔借款的要素进行调整,调整后保证人按出资比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车某以此主张其责任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要素调整协议》确定,陈某不应承担责任。经潍坊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保证合同中车某、陈某的署名字迹均不是本人所签。另,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车某系凯利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1.91%。


(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潍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潍坊某置业公司拖欠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某支行提供的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是车某与陈某所签,因此保证合同对于车某、陈某无约束力。本案中能证明车某与案涉借款存在关联性的有效证据为《贷款合同要素调整协议》,该协议上载明车某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车某仅应按曾在潍坊某置业公司的出资比例,对于案涉借款本息中的11.9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某支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某为案涉借款提供了保证责任担保,因此其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迫切需要发挥民营经济在其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案涉某家居代理广场工程,是当地重要招商引资项目,由潍坊某置业公司开发,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使用。因潍坊某置业公司的财务问题,该项目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引起众多商铺业主的不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家居公司董事长车某应承担责任的正确认定,打消了其对于投资环境的顾虑,也进一步激发了当事人的投资热情。基于对潍坊法治环境的信任,在车某的促使下,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联合成立了新公司,向停滞许久的某家居广场工程注入了新的资金,使该项目再度启动。本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潍坊法院为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司法职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方面做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优良的法治环境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某家居公司潍坊项目的各项资产得以盘活,安抚了众多商铺业主的情绪,因项目停滞导致的各项矛盾也得到了极大的缓解。


九、冯某某等三人与潍坊某地产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某地产公司于2008年8月成立,股东为吕某、李某二人;后王某某于2012年3月受让该公司全部股权。冯某某等三人均非该地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该三人与上述的吕某、王某某以该地产公司名义合作开发了某项目,该项目于2010年3月基本完工。2010年5月,王某某又以该地产公司名义开发了某商品城项目,因该项目缺乏资金而与冯某某等三人协商,将某项目中的323万元资金投入到某商品城项目使用。2012年6月记账,该潍坊某地产公司与冯某某三人及王某某就上述的323万元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该地产公司某商品城项目使用本金323万元,自使用日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6月13日按20‰年息计,本息合计400万元,其中100万元地产公司用于某项目清盘,剩余利润冯某某等三人分红利192万元(60日内付清),王某某等分红利108万元……”2013年8月,冯某某等三人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之诉,要求法院判令潍坊某地产公司、王某某支付该地产公司盈余利润192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潍坊某地产公司所在的辖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均出具证明,证实该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未进行税款清算、相关税款并未缴纳。


(二)裁判结果


经向当事人具体询问其诉请及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方面,公司盈余分配建立在弥补当年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后利润基础上,受资本保全和资本积累的约束。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有着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具体程序。本案中,无论是针对潍坊某地产公司的盈余分配还是某项目清盘,都应当依法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实施,以保护国家、企业乃至债权人、职工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脱法施为。另一方面,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基本权利,但该利润分配仅属于股东的权利,而冯某某等三人并非潍坊某地产公司股东,直接提起本案的公司盈余分配之诉于法无据。据此,冯某某等三人根据案涉“还款协议”约定要求进行公司盈余分配,有悖于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冯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司法有度介入企业经济运作,推进市场主体在法治道路上健康发展


随着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意见》的出台,我省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正如火如荼开展。省委、省政府一方面鼓励扩大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及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机制,一方面也强调要“强化法规和制度环境支撑”,阐明了法律护航代理经济正当发展的重要性。司法权委实不应过度介入企业的经营运作,但鉴于市场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诸利坊益体往往为其私利或不法目的在从事商行为时去规避法律乃至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以“公法”入“私权”即成为必须。司法权的介入应当依法、有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地方的经济建设乃至经济秩序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本案即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资金(投融资)运作的问题。该案的处理,彰显了司法权介入私权运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当前经济产业体系改革发展大情势下,市场主体从事服务中心商事行为更应建立在尊法守法、公允诚信的基础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不但难予得到公权力的认可和保护,还会导致根本上的行为否认乃至对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与处罚。


十、某声学公司诉潍坊某家电公司、苏州某电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三)典型意义:依托审判职能平等高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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