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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2013(年终奖税率表)

年关临近,大家关心的年终奖个税减免政策来了。


举个例子,税改前,某公司高管小晨2017年获得10万元年终奖,年终奖缴纳个税的算法为:10000012=8333元,8333元适用原税率表的20%税率,小晨年终奖应交税100000*20%-555=19445元。


若2019年小晨同样拿到10万元年终奖,其年终奖缴纳个税为,10000012=8333元,8333元适用现行税率表的10%税率,小晨年终奖应交税1201300000*10%-210=9790元。


如此计算,小晨个税改革后,年终奖少缴9655元个税,减税近万元。


据中国基金报测算,有2个区间的年终奖个税减税幅度很大,分别是1.8万到3.6万,减税幅度近70%。年终奖3万,按照老方法需要缴纳2895元个税,新的个税方法只需要缴纳900元,减少1995元或69%。


另一个是10.8万到14.4万,减税幅度近60%。年终奖14万,过去缴纳方法需要33995元,新的个税缴纳方法只要13790元,减少了20205元,税率减少幅度接近60%。


第三个减税力度较大的是5.4万到10.8万,减年终奖税幅度近50%,10万年终奖减税近1万。


每逢岁末,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年终奖,但今年也有很多人感慨:“什么年不年终奖的,能不被裁员,就已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其他税改优惠政策


除了个人税改利好外,企业也有好消息。


2022年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计入当年所得


根据《通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后按以上公式计算;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个税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2013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年终奖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表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表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本文源自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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