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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合同中的“三流”问题

“三流”问题关乎于企业税负抵扣,那么“三流”问题具体指的是什么,企业该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出现的“三流”问题,下面就“三流”问题给诸君做下简单介绍。

在采购活动中,正常采购业务流程如下所示:

但在实际业务中,却不一定是在这样,有的采购活动中选取的供应商可能是代理商或一些商贸企业,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与采购之间的业务流程就发生了变化,如下所示:

以上就是说的“三流”,指的是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物流(或称劳务流),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考虑税收风险了。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也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这样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一些税负抵扣,因为根据相应的法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事实上,在我们日常实务工作中,“三流”不一致的问题是非常多见,而且情形不一,有时甚至还会出现现金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的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和虚开发票的行为,首先,在我们签订采购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的不一致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亦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分批次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荡起开具该批次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此,关于“三流”一些基本问题已介绍完毕,虽然在税法文件中要求三流必须统一,但实务操作过程中却往往不是这样,为了不掉进泥坑,各方的合同协议就成了唯一的保证,诸君且行且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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