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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国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最新政策)

有朋友提到借款利率的问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下称“借贷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受司法保护的借款利率最高只能是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其实,朋友这样的提法并不完整。


诚然,借贷新规确实规定借贷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若借贷双方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然而,朋友却并不知道,“借贷新规”针对的是民间借贷案件,也就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常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借贷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借贷,并非所有的借贷都受到4倍LPR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在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七类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借贷新规”。



这七类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向这些金融组织融资借款,由于他们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可以约定高额的借款利率和借款逾期罚金利率。


那么,若是向这些金融组织借款,受到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是多少呢?


答案是24%。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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