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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树木(树的所有权和树下土地所有权)


近日,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村里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四川省沐川县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该案中的桢楠树买家廖某也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


仅仅因为出售了自家的一株树木就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该事件在很多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且认为这一惩戒措施过于苛刻。但纵观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过分,这样的处理也能形成警示作用。


对于该事件,很多人的聚焦点在于行为人出售的是自家树木,且仅仅出售了一株,故而得出处罚过重的结论。但关键点在于,其出售的野生桢楠树并非普通树木,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那么,如果行为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砍伐珍贵野生植物的话,就将涉嫌犯罪。


对此,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具有前述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2立方米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之所以对珍贵野生植物采取如此严格的保护措施,主要在于这些植物均属于珍贵、濒危物种,且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或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如果采取宽松的保护措施,放任人们可以随意处置珍贵野生植物,显然无利于对其形成保护作用。因为一些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存活数量本就不多,甚至全世界只有几千株,任由人们一株一株肆意“蚕食”的话,其很可能会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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