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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所以只要是符合保险法的车辆出险业务,其实质都应是“维修企业为车主提供维修费服务,对出险车辆进行修复,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关系,当车主支付修理费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内规定限额的修理费支付给车主”。根据以上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维修企业应当向车主收取维修费并开具发票,同时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


而在实务中,之所以会出现保险公司向维修公司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存在保险公司让车主去指定维修厂维修,然后保险公司直接和维修厂结算。但是这种做法仅仅是一种简化操作办法,保险公司是代车主支付维修费,并不能否认保险公司赔偿现金的本质。


也有人提出,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签订一份委托维修合同,将委托关系从车主与维修企业变为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总可以将发票开给保险公司了吧? 这会遇到两个问题:首先,要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车主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赔付内容由赔偿金改为维修服务。这样一改就违反了《保险法》,保险公司不可能违反保险法改变保险的格式合同,最多只能补充签订一份与维修企业的委托维修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存在,其实是无效的,是一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合同,因为它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 其次,即使违反保险法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拿到了维修企业的进项发票,对于保险公司向维修企业购进的维修服务用于理赔的这个环节,也是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这样一来,抵扣减税的作用就没有了。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将出险车辆的发票开给保险公司,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改变经济事项实质,将保险的赔付由赔偿金改为维修服务,由于要视同销售,同样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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