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关于申顺利申请执行郝同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郝同云应支付申请人195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9)豫0704执恢14号
失信被执行人:郝同云
性别:男
年龄:58
身份证号:4107041958****1025
住址: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南张门村一组12排7号
立案时间:2019年2月21日
执行法院: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郝同云应支付申请人19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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