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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合伙企业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案情介绍:关于申顺利申请执行郝同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郝同云应支付申请人195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9)豫0704执恢14号


失信被执行人:郝同云


性别:


年龄:58


身份证号:4107041958****1025


住址: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南张门村一组12排7号


立案时间:2019年2月21日


执行法院: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郝同云应支付申请人19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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