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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对税务机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接到税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当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如何利用行政复议程序维权?因为我们楹庭律师在近期处理政企纠纷案件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因为税务的原因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一些处罚决定或告知等。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土地、房屋的转让以及办理土地出让甚至是企业拆迁过程当中,发现很多这种因为税务的原因而引起的一些行政处罚的问题。所以路永强律师觉得有必要把税务相关的行政处罚通过案例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某针织厂与义乌相关部门的案件,2013年9月义乌某税务稽查部门接到了实名举报,某公司是在厂房转让过程当中故意逃避税收。2015年1月稽查部门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因为无人签收,所以采取了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公告内容为30日因该公司涉嫌触犯了刑法,2015年3月相关责任人被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在对该案立案侦查查明作出公告不久,相关人员就已经知情,原告不服上述的处罚决定,于2015年9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后来予以立案。10月进行了听证,11月终止的审理。2016年4月又恢复审理,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其超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时效期限,所以作出了复议决定书。




另外,查明该公司与某纺织公司在房屋买卖契约中也约定了一切费用由针织公司来承担,该公司201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民事法院作出了判决,并经过后来的上诉,最终确定该税款由该纺织公司来承担。这个案子打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咱们看看高院对这个案子是怎么认定的?高院认为,复议法规定60日是行政复议的期限,纺织公司申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2015年1月作出的,几天后在商报上进行的公告,以及县主管部门作出的两个民事判决所涉及的事项为纺织公司变更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税款是110多万,究竟由谁来承担?而涉案涉税的处理决定书中所记载的443万的事实,县法院的民事判决,涉案的行政复议,尚未作出公告送达。作出终审判决的时候,处理决定书认定该民事案件无关不予认定。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涉案的人员就应该知道涉税的决定应当提起复议这个事实,与实际的情况显然不符,上诉人与涉案土地、涉案的地税及处理这个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于2015年9月提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60天期限,因此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市有关部门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获得了胜诉。




一般企业主收到处罚决定书,先是找关系,看能不能把这个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在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这个事情就把最佳的维权期限就慢慢地拖过去了。所以,这个复议的期限和起诉的期限特别重要,各位企业主一定要特别注意,期限千万不能超过,如果超过的,也很难得到维权,这就是程序的重要性。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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