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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付款到期(支付结算办法中的结算规定)



在工程劳务施工中,经常遇到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各种理由不予结算,导致工程款迟迟无法回款。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可以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在该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样一旦发包人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依据最高院关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按此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需做好与工程结算造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全面、有效、及时、完整,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应包括:


1、工程决(结)算书 (并备电子文档);


2、工程量计算底稿;


3、工程竣工图纸;


4、施工合同文件、补充合同(协议);


5、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


6、工程量签证单(施工签证手续要规范、齐全);


7、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


8、隐蔽工程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9、实际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0、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11、其他与计、报价编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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