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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新贷还旧贷的法律解释(贷款借新还旧后,贷款人与担保人原有担保法律关系也)


在银行和民间借贷业务中,“以新贷还借贷”的业务极为常见,后来发展成为通过“过桥资金”操作“以新贷还旧贷”。在一段时间里,这样的案件到处可见。好这些我们不谈,今天针对这种“以新贷还借贷”的情况,我们看一下担保人怎样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最原始的来源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以新贷还借贷”前后是两个贷款行为,要签订两套独立的贷款合同。


但是,对于出借方来讲,只有一笔款项的付出,对于借款人来讲,最终的还款金额也只是一笔借款金额加上利息。


2、这两套独立的借贷合同,前后也会涉及到两组独立的新贷担保人和旧贷担保人。司法解释的16条就是从新担保人和旧贷担保人两个角度来规定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1)如果当事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旧贷的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主债权灭失,导致担保权灭失,这个时候,债权人用新贷合同要求旧贷担保人承担责任,是不可以的,旧贷担保人免责。


(2)如果当事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新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时候主债权是有瑕疵的,因为在新的贷款项下,债权人并没有实际的款项支付,是对过去的历史债权重新签订,这里不免就是要有风险,那么担保人是否知情呢?债权人和债务人又会不会利用这些合同来欺诈担保人呢?根据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又规定来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相同,那么担保人对“以新贷还旧贷”的这种情况,要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免责;


第二,如果新贷担保人和旧贷担保人不同,这里包括新贷有担保人旧贷没有担保人,更准确地说是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没有关系,这时需要考量担保人对以新贷还旧贷这种情况是否知情?如果知情,就要到承担担保责任,不知情就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由谁来证明担保人是否知情呢?或者说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债权人!债权人需要证明担保人对“以新贷还借贷”的情况是知情的,债权人有举证责任。


3、以上我们谈的这两种情况,包括所有的担保形式。但是物权担保,有的需要登记设立,比如房屋或者土地的抵押权,专利权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权等等。这些担保物权如果已经登记在旧贷的合同项下,主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要“以新贷还旧贷”,这个时候,如果旧贷项下的担保物权没有注销,而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担保物权是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担保物权的起算点是在新合同设立的时候还是延续旧贷项下登记的时候呢?针对这个问题,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支持“从旧合同登记时”起算。具体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解释16条第3款的规定: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关于“以新贷还旧贷”的问题,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2021年1期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案情是这样的:


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款390万元人民币给乙,丙为这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是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借款月利率2.5%.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甲将390万元转账给乙以后,乙将其中的150万元又反过来转账给甲,用来偿还乙前期已经拖欠的金额,但是对前期拖欠的金额丙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不知情。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就150万元“以新贷还旧贷”,省高院判决丙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案件是发生民法典实施之前,是适用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判决的,现在这些规定已经废止。下面我们就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丙是新贷的保证人,与旧贷没有关系,在签保证合同的时候也不知道旧贷的存在。债务人用150万元偿还旧贷,这是以新贷还借贷的行为,对这个事情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承认,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16条的规定,新贷项下,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需要证明担保人对“以新贷还旧贷”这件事情知情,如果不能证明,担保人是免责的。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丙也不承担责任,不仅仅是对150万不承担责任,恐怕对全部债权都会不承担责任。


这就是在“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原则上担保人是不承担责任的,处分债权人能够证明担保人是知情的,或者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是相同的人。好,这个问题就讲这么多,明天开始讲有关担保主体的规定,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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