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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电力收费标准(吉林省物价局供热收费标准)


吉林省规定,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费。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更名过户费等与之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


同时,吉林将进一步规范全省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范围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用电主体的转供电环节。这些单位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线变损耗等与目录销售电价间的价差,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的方式收费。


吉林还要求供电主体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用户电费分摊清单等,供相关部门检查和用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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