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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代理人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三类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具体见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近亲属都很好理解,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有专门的工作证件,近亲属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的定义;对于工作人员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不难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规定(具体见下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那么最难的部分来了,对于第三类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如何理解,从文字来看,符合两个条件即可,条件一是社区、单位推荐,条件二是公民。但事实上仅仅如此吗?假如我们是南京一个社区的公民,委托一位四川省某县的公民作为代理人是否符合要求?


我们来看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2017)最高法行申4774号行政裁定的说理部分(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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