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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最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24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构经营场地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向16个单位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4份,金额合计5,642,955.66元,税额合计169,288.65元,价税合计5,812,244.31元。其中12份发票在2019年第1季度已作申报缴纳增值税,金额合计1,007,082.11元、税额合计30,212.45元、价税合计1,037,294.56元;23份发票在2020年第二季度以出口免税收入申报,金额合计1,903,213.34元,税额合计57,096.41元,价税合计1,960,309.75元;29份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金额合计2,732,660.21元、税额为81,979.79元、价税合计2,814,64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穗埔法刑建〔2020〕3号)、《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2刑初287号)及附件;(2)广州嘉和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单位基本账户交易明细信息;(4)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打印的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5)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打印的你单位接受增值税普发票情况;(6) 从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2019年1月至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7)从金税三期系统打印的相关上下游及资金往来单位的资料卡;(8)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上述64份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合计5,642,955.66元,税额合计169,288.65元,价税合计5,812,244.3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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