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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认证进项税额贷方解释(待认证进项税额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

1.请问5月1日前已确认收入但未在4月30日前开票的收入,在5月1日后按什么税率开票?


答:应当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税在5月1号前确认收入把税交了,当时作未开票收入申报了,5月1号之后再开票就是滞后开具发票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正好从51日执行,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那么你到5月份时,开了票,必定是此前申报的17%,但是税肯定不要交了,就会出现开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的比对异常,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吧,罚不了几个钱,关键是你的信用评级会因此而下降,这可是大事,人要脸,树要皮啊,信用评级不是小事情。


2.通过价格收取的保证金,年末返还时按什么税率开票?为了促使客户履约每月在价格中额外收取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到年末考核完成后再通过价格抵减的方式返还,对于5月1日前收取的部分在年底返还时如何开票能够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


答:收取保证金这个时点由于明确是保证金性质将来是要退还给纳税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征增值税,年底冲抵购物款时,比如51前收的保证金116万,当时借银行存款116,贷其他应付款116,12月份应收销货款1160万,我欠你116万,你欠我1160万,这样吧,我就收你1160-116万,保证金也不还了,这时保证金的性质就从其他应付款转变为预付货款了,借其他应付款116,借银行存款1160-116,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3.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17%税款并开票,但5月1日后又发生了退货行为,请问税率应按什么处理?


答:属于销售退回,原来是按17%开蓝字发票的,51后退货的仍按原17%税率开具红字发票。这里需要注意,只要是退货,不管是不是360天之前退还是之后退,都可以按原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我们是房地产企业,有一般计税的新项目,2018年5月1日前有预售收款,目前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是预收款,零税率,等交付时才开全款发票,现在每月收款是按预收款除以1.11,乘以3%预缴增值税,待明年交付开全款发票时才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那时我们是按10%统一开票交税吗?还是说要分2018年5月1日前和后预售收款来分别税率计算税额呢?


答:地产公司在收到预收款并没有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不需要申报销项税,但为平衡税款入库,采取了预交的方式,正如企业所得税一样,平时预缴,但到了次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全年纳税义务发生时汇算清缴再算总帐,同样房地产企业在51之后交房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才发生,所以届时开具的就是10%税率的发票,但交税时要抵减已预交的增值税。


5.执行到一半的合同,怎么办?有的合同付了部分款没发货,有的付了部分款,货发了,还有尾款没开票。


答:针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在此之前的适用旧税率,在此之后的适用新税率,比如货款已预收部分但还没发货,属于预收,按发货时间来确认,5月1号后发货的,适用新税率,再比如收了部分货款,货物发出去了,但还有部分款没收,这个还是属于赊销,看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如果有收款时间且在5月1号之后,适用新税率,如果没有收款时间,税务局不鸟你,直接按发货时间来确认,具体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6.5月1号之后16%和17%税率可以同时使用吗?


答:对于滞后开具发票(51前已申报未开票的)或查补的(51前已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既不申报也不开票的,想混水摸鱼到51后再开以便按新税率少交税的,后来被稽查给发现了的),在51之后只能开具旧税率的发票,陈年旧帐按过去的大刑伺候。


7.通用设备制造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左右,小微,一般人,问变成小规模好还是不变好?


答:需要测算下游是否需要抵扣或价格转嫁能力,测算利润后作出取舍,比如我以前是一般,人家付我117万,我开票不含税100万,税款17万,但如果我变回小规去,下家采购方如果需要抵扣且强势,他就不可能付我117万,而只会付我103万,因为我只能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要保持他的不含税成本仍是100万,这样我只能收到103万,收入100万,和一般纳税人时代一样,而且我进项不能抵扣了,如果是这样,你回去,真正是生不如死了,如果下游不需要抵扣且进项发票较难取得,可以选取小规模纳税人。


8.比如原来征17%退15%,现在是征16%退15%,是这样理解吗?还是说只有退税率是17%和11%的才变?


答:文件仅是提到原征17%退17%和征11%退11%的,由于征税率下调,对这两种情形才允许退税率分别下调为16%和11%,原征17%退15%的不在此次文件规范范畴内。


9.现在的合同应该怎么签订,合同里面签订以不含税单价吗?


答:签合同时往往是考虑到税率制定的含税的合同价,比如看一下还未履行的合同,总价是117万,如果合同在51后履行,合同不变更,那么届时交的税就是117除以1.16乘以16%,开的自然是16%的票,你因为税率下降赚了,但是下家被你坑了,下家抵扣少了,成本大了,但这税率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纳税人不可能预知,这时估计就看下家的本事了,议价能力强不强,如果强的话,他可能就要你更改合同,只付你116万,还有1万不付了,如果说你现在准备签合同,这就不是不可抗力了,因为你知道51后就是16%呢,所以你签的就是含16%税的合同价了。


10.请问老师,园林设计行业,购买苗木,取得免税(0税率)的发票,也可以计算抵扣吗?


答:若属于生产环节的自产免税农产品,只能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是计算的,由于你不是农产品深加工行业,所以你的扣除率是按10%算的,算出来后你再看看这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比如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果不是你放心抵扣。


11.17%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在5月1日之前全认证完毕,如果全认证了进到待抵扣里面有没有时间限制?五一后对于17%进项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答:取得的专票在360天内勾选即可,不要管什么51,管360天,如果全认证了,就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方,进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你可千万别再跑到什么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去,就放在进项税额借方,算你的留抵,待抵扣指的是买不动产只能先抵60%,余下的40%进项放到待抵扣去。


12.如果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5月1日前货物没发出,但是签订了货权转移协议,这样是否还是按原税率开票?


答: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如果我是国税局,我只管你的发货单的日子,至于你签的什么货权转移协议,税务局是不看的,实际上按照新的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收到预收款会计上也是确认收入的,再过几年会计处理方法又要变天了。


13.我们企业5月1日前有暂估未开票,已确认收入预交税款的,5月1号后要开票应该按照16%开票冲回暂估,这样算偷税漏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比如说把货发给对方,但具体多少价格得等对方验收后确定,但我为了打肿脸充胖子,我这个月就按照预估数做收入,这个实际上不要交增值税,除非你这个月就开票,但看这个例子,实际上发票没有开,说明企业因理解政策失误提前多交了税款,为国家做贡献,难能可贵,到了51之后,应当冲回暂估,这时验收合格才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时再开票按16%开,不是偷税,偷什么呢?你本来51前就不应当交税。


14.未抵扣的进项税退还,是截止什么时间,可申请退税?


答:我估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回去,和这个留抵税额退税,国税总局必定马上就会出征管的公告,至于那个税率变更,就没有必要出公告了。


15.我们有项目客户,会按照项目进程确认销售,进程中我们开的是普票,等项目完成会红冲以前的普票开增票,我们以前的普票是17%,增票是16%,那我们可以直接交16个点的税吗?


答:看你这个项目,如果是建安行业,预收的项目款可以开普票,但不交税,只需要预交2%个点,等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了,再按16%税率开专票,此前的普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征应纳税额,只是征预交税额,所以还是不征税的发票),红冲就不必了。


看你提的16%,说明你不是建安行业,如果你不是建安行业,先开具发票,不管是专票或普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到了,你当时就交了17%的税,以后想红冲,就要问问你,是否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开票有误,看你说的情况,销货退回应当不是,销售折让也不是,此前开的普票,这个理由是否成立,我应当开专票,结果开了普票,属于开票有误,我觉得也成立,这种情况下,红冲之前的普票,再开蓝字发票,因为税是51之前就交了,所以你只有再开个蓝字的17%的专票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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