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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类贷款的预计损失区间是(根据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可能性)

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发生贷款损失时,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本金)科目。按照这会计处理规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超过预提数额时,其超过部分也应当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的借方,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平时发生贷款损失时不论其数额是否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预提数,都不需要对“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调整


假设该金融企业在当年新增的正常类贷款中有2000万元属于不应当计提准备金的贷款,发生的损失类贷款损失不是20万元,而是40万元,较年初损失类贷款准备金余额30万元多出10万元,则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2011年度应计提扣除的各类贷款准备金既不是375万元,也不是210万元,而是210-2000×1% 10=200(万元)。


清算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应当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交纳清算所得税,清算的内容包括六部分:一是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是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是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是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是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是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并且明确,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准备金是企业的预提费用(或称预计负债),虽然金融企业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也就是说,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因此,金融企业一旦发生清算,就应当将平时已在税前扣除但未实际使用的准备金并入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假设上述金融企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进行重组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3000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8000万元,发生清算费用2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债务清偿损失160万元(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即,该企业的清算所得为30000-28000-20-10-160 375=2185(万元),而不是30000-28000-20-10-160=1810(万元),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准备金的企业恰好多出一个已计提扣除但未实际使用的准备金数,应缴纳清算所得税2185×25%=546.25(万元)。


也就是说,允许金融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从允许扣除的第二个年度起,当年扣除的数额不再是年末准备金账户应保留的数额,而是按照税法规定经过调整后的数额,且一旦发生清算,已扣除尚未使用的准备金应并入清算所得缴纳清算所得税。但持续经营企业年末准备金账户应保留的余额仍然应该是按年末各类贷款余额计提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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