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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质保金(质保金 企业所得税)




案例:


A商贸企业向B公司供应一批电器设备,2019年3月份双方办理了货款结算,B公司依据合同质保条款扣留货款2%作为质保金,金额20万元,质保期一年,质保金发票尚未开具。2020年3月A商贸企业收到质保金20万元,要求A公司收到质保金后10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由原16%调整为13%,A商贸企业就该笔业务开具几个点的增值税发票?.


解析:


应该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税率的关键是要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率变更前(2019年4月1日)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照1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在税率变更后发生则适用13%的税率开具发票。


质保金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解释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开具发票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三者中的最先者,三者中任何一个发生,都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回到案例,由于在质保期间内没有开具发票,因此在质保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直到质保期届满收到质保金或者开具发票。而收讫质保金并开具发票时税率已经变更为13%,因此,该质保金应该按照13%的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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