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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率有哪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

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度始于 1984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草案) 》,该条例征收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的销售利润率实行累进税率。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小于等于 12% 时,不征收资源税,征收对象免费开采;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12% ~ 20% 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 1% 而增加 0.5% ,故税率在0.5% ~ 4% 之间;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 20% ~ 25% 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 1% 而增加0.6% ,故税率在 4% ~ 7% ;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大于 25% 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 1% 而增加0.7% ,此阶段税率在 7% 以上,见表 1。


另外,对于国家鼓励的小煤矿,各省份可实行减税减负政策,减税额度可达 50% 。累进税率体现出了对不同禀赋的资源征收不同水平税率的合理性,调节了各开采企业间的级差收益,缓解了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维护了国家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征收范围窄、没 有 做 到 应 征 尽 征 的问题。



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

学界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该条例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 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草案) 》。


该条例的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计征方式为以销售或者自用数量征收资源税,不同资源税种、开采不同禀赋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征收税额不同。


对原油征收资源税为 8 ~ 24 元 /吨,其 中,禀 赋 条件最好的大庆石油管理局最高,为 24 元 /吨,其余均为8 元 /吨; 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为 2 ~ 15 元 /千立方米,四川石油管理局最高为 15 元 /千立方米,大庆石油管理局次之,为 12 元 /千 立 方 米;


对 煤 炭 征 收 资 源 税 为0.3 ~2.4元 /吨,大同矿务局最高,为2.4元 /吨,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为 2 元 /吨;


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 税 为0.5~ 10 元 /吨 或 者 立 方 米 或 克 拉,其中,宝石、宝石级金刚钻最高; 对黑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 2 ~ 25 元 /吨,入炉露天矿( 重点矿山) 最高,为 25 元 /吨,锰矿石最低,为 2 元 /吨;


对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 0.4 ~ 12 元 /吨,二等镍矿石最高,为12 元 /吨,三等镍矿石第二,为 11 元 /吨,四 等 镍 矿 石10 元 /吨,五等镍矿石 9 元 /吨; 对盐征收资源税为 3 ~25 元 /吨,北方海盐最高,为 25 元 /吨,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为 12 元 /吨,液体盐为 3 元 /吨,见表 2。



资源税试点从价计征

2010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拉开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序幕,党中央国务院首先选定新疆作为试点,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征收对象针对在新疆开采原油和天然气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范围仅限原油、天然气,按照 5%税率对销售额采取从价计征。


同时,该规定对减免也做了具体规定。同年12 月1 日,资源税从价计征在西部12省区推广,试点范围扩大。湖北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磷 矿 石 资 源 税 从 价 计征改革的通知》( 鄂 政 办 函〔2012〕130 号) 要求,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工作,税率为 10% ,先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试行。


与此同时,取消磷矿石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这是全国第二项资源税改革试点,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通过将资源税收收入和磷矿石价格挂钩,即便在磷矿石资源价格上涨或者通货膨胀时期,也能使政府分享资源税收益,增加了湖北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也可以平衡开采高品位、中低品位磷矿石资源企业间的利润,促使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有利于节约资源,维护代际公平,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在解读党的十八大报告时,提出了要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除尽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改革,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外,未来还将适时把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其实在 2012 年底,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就已上报国务院,2013 年 11 月 27 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正式公布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提出,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等五方面意见。2014 年 12 月 1 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


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

本着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实行全面从价计征。征收范围为: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 21 种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已实行从价计征的 6 个资源税目不变,其余金属矿、非金属矿、海盐按照新通知执行,见表 3。另外,未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税率不超过 20% 。同时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随后,各省份相继出台相关通知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资源税目税率。例如,2016年 7 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与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和换算比选矿比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6〕24 号) ,共公布 55 个资源税改革税目,其中 15 个资源税税目税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40 个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加上之前实行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 3 个税目,共计58 个。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之前我国资源税定位不明确、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资源税率偏低,资源税与其他税费存在重复征收现象等问题。但各地在制定与实施相应政策过程中仍出现了很多问题,这是后续我们应着重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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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振. 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优化的思考[D]. 云南财经大学,2012.


[5]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 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 07)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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