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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认证进项税额减少(什么情况下有待认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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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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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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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Y公司2020年3月满足并办理了一般纳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手续,从4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底留抵的进项为6万。转登记时,需要将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转入待抵扣进项: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000


该待抵扣进项除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外,还有另一用途:假定Y公司之后重新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连续不超过12月累计销售额500万以上)“被逼”变为一般纳税人后,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是其之前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取得的进项,可以继续抵扣。





按总局2022年第6号公告规定,假定Y公司在截止2022年3月31日未发生需要追溯调整应纳税额事项,其待抵扣进项13万仍然挂账,则可以将其计入入资产成本进行摊销扣除或直接转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例如该进项税额是因为之前购入某服务(原购入时按不含税价100万计入了管理费用)形成的,则2022年4月份可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并一次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 6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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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问题】




该处理方式基本逻辑为该费用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相同处理方式,最终按含税价106万进入管理费用并全额在税前扣除,降低了纳税人负担,同时解决了待抵扣进项长期挂账问题。此处为税总点赞。


但同时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


假定Y公司之后重新被逼转为了一般纳税人,此前已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损益并税前扣除的进项留抵,能否再次转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呢?如不能,重新成为一般纳税的你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毕竟,转入损益抵扣你少交所得税为60000X25%=15000元(不考虑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一直保留至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作为进项抵扣,你少交的增值税直接是真金白银的60000大洋啊!


在此,笔者建议,在总局进一步的政策口径出来之前,特别是预计以后可能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之前转登记形成的待抵扣进项,切勿冲动计入资产成本或损益,还是挂账为好!


毕竟,6号公告也说了“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处“可”字,意味深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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