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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管理(购买方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代开方);


  (2)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取得方);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第39号公告《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业务真实);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真实);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发票真实)。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4.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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