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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金会的意义(基金会有什么好处)




一、引言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等问题,并提出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从形式上来看,第三次分配主要指的是慈善和公益,而基金会正是慈善公益事业不可缺少的一环。本文将从基金会的设立流程、所需的内部制度性文件、管理的合规要求、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介绍,以期为关注慈善公益的人士提供较为完善的基金会指引。




二、 基金会的设立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基金会一般需遵循以下主要步骤:


1. 拟定基金会名称、宗旨(包括公益目的)及业务范围,明确基金会性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到第八条,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会有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a) 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b) 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c) 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企业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2. 组建理事会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基金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3. 起草章程


章程是基金会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也是基金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需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其必须明确基金会的意义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它主要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及住所;(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3)原始基金数额;(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6)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8)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9)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基金会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纳入特殊的事项规定。


4. 确定是否需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根据《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实践中,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是与基金会公益会的目的(适用于基金会仅有一类公益目的)或主要公益目的(适用于基金会有两类及以上公益目的)最相关的有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授权组织。


同时,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无需业务会有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同时,《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意见》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


因此,如果确定的基金会公益目的属于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则无需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批。反之,则需要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且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是与基金会公益目的(适用于基金会仅有一类公益目的)或主要公益目的(适用于基金会有两类及以上公益目的)最相关的有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授权组织。


5.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开立注入原始资金的临时账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定基金会的住所,准备《住所证明》


6. 填写并准备基金会设立申请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登记部门:对于须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基金会,基金会好处举办人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后,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基金会的登记;对于无须取得业基金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基金会,基金会举办人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基金会的登记。


在《管理条例》企业中,具体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为:


  • 民政部负责登记:a)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b) 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c) 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但根据《慈善法》第10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与《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从字面理解基金会举办人可以依据《慈善法》第10条,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但在实践中,目前基金会的登记机关仍以《管理条例》为准,基金会的设立及慈善组织的认定须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


(2) 申请条件: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同时满足《慈善法》第9条和《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的条件:



(3)申请文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章程草案;
  •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另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管理条例》所要求材料的基础上,举办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明确以下内容: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7.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相应地审批,若同意批准设立的,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基金会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三、基金会所需的常见内部制度性文件


为规范和完善基金会运作,基金会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体系制度,除章程外,通常还需制定下列内部制度性文件:




(一) 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办法


为明确基金会开展员工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员工接受基金会聘用并享受有关权利、待遇的基本条件,建立基金会与员工之间正常的管理关系,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办法。其中可以包括劳动关系管理、行为规范、工作时间与假期、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内容。




(二) 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基金会项目工作效率,提高项目质量,保障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度,更好地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可以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其中可以包括管理结构、项目方案申报与核批、项目合同、项目财务、项目执行、项目档案、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其中可以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等内容。




(四) 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为加强基金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以进一步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其中可以包括项目预算、资金拨付与监测、项目决算、项目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内容。




(五) 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情况表


为明确基金会组织架构,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可以制定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情况表并予以公示,增强社会监督。




(六) 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其中可以包括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形式等内容。




(七) 档案和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文档、印章管理工作,方便未来信息公开和查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办法。其中文档包括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等,印章包括基金会的机构专用印章和各部门专属印章。




(八)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基金会的运作规范,保护基金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可以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其中可以包括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报告程序、责任处罚等内容。


根据各个基金会管理模式的不一样,例如资助型基金会与运作型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范,往往有着不同的诉求。主要由出资人管理的基金会,与聘用专业人士管理的基金会,在内部规范上也会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设计。




四、基金会管理的合规要求


基金会设立后开展日常活动时,应充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项下对于基金会管理运营设置的各项合规要求,未充分履行合规要求不仅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也会给慈善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基金会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合规要求,将合规监管要求落实在内部的管理规章中,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和执行合规义务的履行,由此避免相应的合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公开的处罚案例,我们梳理了以下几种基金会日常管理中需要实现的合规要求。




(一) 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进行活动


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在基金会设立时,就已经被写入章程中,对基金会的日常业务活动开展有重要约束力,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评估基金会运营合规与否的重要依据。《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同时,《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一)项就明确规定了,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违反这一规定的典型处罚案例如下所示:





(二) 依法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基金会是为特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是衡量基金会参与公益事业程度的重要标志,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要求,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基金会开展符合宗旨的公益事业。基金会需要保证每年资金款项主要是为公益事业而支出,而非存在滥用、挪用基金会等现象,这是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基金会合规情况的重要指标。《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会的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什么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于未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违反这一规定的典型处罚案例如下所示:





(三) 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需要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依法报送相关文件。《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对于未按照《管理条例》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由登记意义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同时,《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违反这一规定的典型处罚案例如下所示:





(四)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基金会应当树立信息公开的意识,将信息公开工作融入日常管理中去。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在日常工作、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慈善活动项目等方面,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工作时刻需要围绕的主线。


如果基金会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的,将面临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此外还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不利后果。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面临警告、停止活动以及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违反这一义务的典型处罚案例如下所示:





五、基金会的对外投资


近年来,随着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善款规模持续攀升,掌握着庞大资金的基金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我国法律对于慈善组织对外投资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持,允许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会公益的宗旨使其有别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对外投资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并遵循相应的要求。在《面向可持续的公益——论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合规路径》一文中,我们曾对慈善组织参与对外投资的现实必要性、法律依据、有哪些可供选择的形式,以及与其他市场机构参与对外投资有何种区别、需要符合哪些实质和程序要求等方面展开具体分析。基金会应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外投资中去,从而实现慈善组织与投资市场之间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

什么



六、小结


基金会是从事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在享有税收优惠的同时,有其特殊的行为逻辑及监管要求。为规范基金会的设立运行,我国以《管理条例好处》和《慈善法》为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自设立至注销的完整生命周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基金会的设立、运营和对外投资都需要遵循特殊的法律规定,由此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慈善公益目的的实现。


基金会是实现 “共同富裕”这一重大历史使命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 “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路径之一。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基金会在未来必将谱写出更加浓墨重彩的篇章,而企业及高净值群也应当关注基金会的合规问题,避免好心出钱反而引来一张监管的罚单。



实习生贺圣洋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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