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收集、固定、审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应做到“三个围绕”。
紧紧围绕证据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是客观真实性。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既要以证据形式客观存在,又要对客观存在事实进行反映。如,对于言词证据,应记录其原话和原意,并客观记录其陈述时的神态、语气、表情,不能断章取义,甚至违背原意记录。如,对一个不识字的证人,笔录中出现诸多高深的学术理论,这既不客观真实,也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三是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具有相关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且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
紧紧围绕全面、客观原则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一是紧扣职务违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政务处分法对职务违法、刑法对职务犯罪规定了明确的构成要件以及成立要件,一般包括职务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等内容,因此,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时要严格按照职务违法犯罪构成进行。比如,对于双方已有约定但案发时尚未实际交付财物的受贿问题,为了精准判别受贿既遂还是未遂,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既要收集、固定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还要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支配相关财物的证据,即行贿人是否按照被调查人的指示要求单独存放相关财物、被调查人是否安排他人使用或变卖其中部分财物、与行贿人的财产是否进行了区分、被调查人是否委托行贿人进行投资或在行贿人处投资生息等情形。
紧紧围绕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
紧紧围绕“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主体在证明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要求。证据标准是证明主体为使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能达到证明标准,要求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具体程度和要求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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