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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对外协议出资超过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


出小钱占大股


当然可以!只要其他股东没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如何设定,这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股东达成一致,出资比例跟持股比例还有分红比例可以不一致。


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设计


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这是绝大多数有限公司的常态,但法律允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比如各股东的资源、能力、付出等等)进行一些个性化的安排,出资比例可以与持股比例、分红比例不一致。


比如像王总他们,通常情况,注册资本100万,王总要占60%的股份,他得认缴出资60万,两个朋友李总、石总分别认缴出资20万元,分别占有公司20%的股权。考虑到,新公司主要依赖王总的资源、经验以及时间精力的投入,可以预见的是,王总的贡献值最大,所以王总提出出小钱占大股有其合理性,也是利益平衡的需要。


最终,王总参考笔者的建议,跟两个合伙人商量,各让一步后达成一致:王总出资30万,占公司51%的股权,李总、石总分别出资35万,各占公司24.5%的股权,股东按持股比例分红。



股权个性化安排的现实障碍


法律虽然不禁止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的个性化安排,但现实中,很多工商部门并不买账,在公司注册时,工商部门一般会要求用他们提供的章程模版,并不接受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这种与“主流不符”的“非正常”安排。那王总要按股东们商量的股权架构方案注册公司,怎么办呢?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章程按工商部门要求填写,备案(不这样工商部门不给注册啊),王总跟两个合伙人另外签订一份股东协议,这份股东协议详细清晰的约定股权的个性化安排方案,同时约定股东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的,按股东协议执行。这个权宜之计是合法有效的,对各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章程与股东协议约定出资不一致的风险管理


笔者前文提出的权宜之计还有个问题,王总提交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正常”公司章程对出资以及持股比例约定是这样的:


股东


姓名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比例


(%)


王总


51


货币


51


李总


24.5


货币


24.5


石总


24.5


货币


24.5


而股东协议是这样安排的:


股东


姓名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比例


(%)


王总


30


货币


51


李总


35


货币


24.5


石总


35


货币


24.5


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认缴出资额不一致。由于股东协议是股东签署的,没有对外公示,所以股东协议只会在三个股东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外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备案的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于外部人而言,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他们并不知道股东协议的约定。


这种安排的风险主要出现在公司经营不善有负债又不能偿还时,债权人可能会以王总没有尽到足够出资义务为由,要求王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就是说,按公司章程,王总得实缴出资51万,而王总实际只出资了30万,有21万没有出资到位,王总得把差的21万付了。


为预防这种出资风险的出现,王总跟合伙人还要做一个动作,就是李总、石总分别要将他们按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中的10.5万先转给王总,再由王总以投资款名义转进公司作为实缴出资,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股东协议约定的各股东出资额,又使外观显示的出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王总的出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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