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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非公司制企业有哪些主要形式)



“实招”“新招”“硬招” 打出一套稳企复产“组合拳”


记者了解到,在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体量小、资金需求强,同时,抵御风险能力低。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要素配置紧缺或错配,很可能会陷入生产或流通的困境。当前,拖欠账款问题是影响中小微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打通“堵点”,让他们“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法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系列“实招”“新招”“硬招”,打出一套稳企复产的“组合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紧盯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单独一部分予以规定,从审判和执行两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关注、共同倡导并协力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


与此同时,全国法院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审执协调机制。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通过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确保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此外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清欠工作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努力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方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对于中小微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司法工作中是如何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提到,三方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首先,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在传统的间接融资之外,各地法院还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等方面发力。积极整合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


再次,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切实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增强政策可及度。


若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可寻求司法协助


杨永清介绍,在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后,能够通过破产程序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对因资金链断裂、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


由于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同时还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难以支付重整中的高额成本等情况。杨永清提示,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现有“繁简分流”机制下,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挽救的成本。与此同时,可以尽可能帮助企业实现重整、和解。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陷入困境的原因,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真正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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