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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一般管理多少资金(私募基金公司)


管理人能否不收取基金的管理费?




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若不收取管理费应合理说明原因(比如有些私募机构为了快速做出规模,前期会尽可能让利投资者)。




非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收取费用吗?




基金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管理人收取,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差异化管理费费率的划分标准”有哪些?




1、“投资期限”:指基金根据运行时间的不同差异化收多少取管理费,例如:第1年管理费为2%,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等。




2、“投资金额”:指基金根据投资者出资金额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出资额在100万到5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2%,出资额在500万到10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1.5%。




3、“投资者类别”:指基金根据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A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2%,“B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1.5%。




4、“投资阶段”:指基金根据项目投资一般阶段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投资期”管理费为2%,“退出期”管理费为1.5%。




5、其他。




管理费是否可以不从基金中计提,直接向LP收取?




根据《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私募基金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建议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管理费。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业绩报酬吗?




根据《备案须知》第公司三十二条,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若是对于业绩报酬设定差异化安排,需要关注多少合理合规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何理解“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的规定?是否可以用“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表述代替“预期收益率”?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即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等宣传用语误导、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约定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不应当资金使用此类表述。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可以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使用时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规定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的在于打破刚性兑付预期,禁止相关宣传用语误导投资者,使其相信能够在未来获得受保证的固定收益。




法规执行过程中将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如管理人采用“约定收益率、未来收益率”等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不符合法规要求。




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投资策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应当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不得变相用于管理宣传“预期收益率”。



资金

资产管理公司人可以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吗?




根据《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范3号》第四条,资产管理人可以按照《私募资管暂行规定》要求,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






设定业绩基准应按照年化收益率填写,部分基金按照基金净值设定业绩基准的,要换算成年化收益率。例如:某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一般存续期一年,基金终止时,如果基金净值超过1.08,则对超过部分提取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20%,此处设定业绩基准为基金净值1.08,但系统填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应填写设定业绩基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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