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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






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造成关账之前无法收回,比如员工出差期间,相关差旅费发票年后才拿到公司报销,企业暂估入账并对销售的存货,年后供应商才开具发票,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年后才取得有效凭证等。针对企业跨年收到的发票,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又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呢?



1、暂估入库商品跨年收回发票


企业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


企业跨年收到发票时,如果入库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尚未结转成本(尚未对外销售),账务上直接红冲原分录,再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和税额重新入账。


红字冲销: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贷:应付账款(红字)


重新入账: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跨年收到发票时,原材料已通过加工成产成品对外销售或购进的商品已经对外销售,如果涉及成本结转有较大差异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调整至其实际归属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红冲以及重新入账分录如上,成本结转差额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或相反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发票注明金额和暂估金额较小差异的情况下,结转成本之间的差异也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相反分录)


2、跨年收到其他成本费用发票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实际支出,跨年收到发票的,账务处理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实做账。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次年收到发票,涉税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暂估金额核算(预缴时按照会计口径);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则不得税前扣除(以票控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之后,准许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期限不超过5年。


即汇算清缴之后,收到跨年发票,5年以内的做出专项申报依然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增加专项申报,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实务中,数额不多的情况下,往往就不再申报,实际企业就多缴纳了所得税。


所以,发票尽量在年底结账之前收回,做好规划,以免汇算清缴时,因发票量问题供应商开不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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