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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建设维护税(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




《公告》在《城建税法》基础上


做了补充规定,


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明确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规则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2、规定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确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4、具体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

  在缴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点击查看《城建税法》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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