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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退休人员工资个税)

退休返聘是指扣除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人员原用人单位再聘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工资薪金的个税相关问题,怎么处理呢?


一、个税计算


首先,退休人员取得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收入需要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分情况处理:


1、退休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按个人标准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个税人所得税。


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注: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二、个税扣除项目


1、减除费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专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


2、专项扣除: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保,所以一般不涉及专项扣除这一项,如果退休标准返聘员工确实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个扣除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


3、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是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个税预扣预缴的时候可以享受专项附加的扣附加除;
如果本身不是企业员工(如:小时工、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虽然在预缴时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可以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适用吗?


解析: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适用哦。专项附加扣除并没有单独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做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条件人员就可以享受。


三、与其他在职个税员工不同点


1、部分收入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工资(七)款规退休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退休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不同:


情况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不需要缴纳保险。


情况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工资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附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专项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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